[{"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3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7,"single","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A":16,"B":17,"C":18,"D":19},"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以及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界線（《民法》第 1017 條、第 1030-1 條）。\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民法》第 1017 條第 3 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依該項視為婚前財產；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分配的客體是婚後財產，該筆薪資既視為婚前財產，即不在分配範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屬分配範圍：《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該項明文把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拉進婚後財產。\n(B) 屬分配範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該款排除的是無償取得之財產本身；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並非無償取得之財產，仍屬婚後財產而列入分配。\n(C) 非屬分配範圍（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n(D) 屬分配範圍：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權，屬《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所稱之婚後財產；《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被排除者為慰撫金，一般債權不在該款之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時點→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第 3 項判斷；涵攝結果→ 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視為婚前財產，不列入。\n【記憶點】改用法定財產制之前賺的，通通往前歸為婚前財產。","一、體系定位。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是分別所有、剩餘共享。《民法》第 1018 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存續中各自所有；到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才由《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作差額平均分配。因此判斷是否列入分配，第一步永遠是先把財產歸到婚前或婚後。\n二、要件拆解：三個視為。《民法》第 1017 條裡有三個推定或視為：第 1 項就無法證明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 2 項把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 3 項把改用法定財產制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本題 (A) 對應第 2 項，(C) 對應第 3 項，兩者方向相反，是本題最主要的對照。\n三、但書的射程。《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之分配客體是婚後財產，其但書則列出不列入的財產。《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實務見解就無償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多認其非無償取得之財產本身，仍屬婚後財產而列入分配，(B) 即依此而屬分配範圍。\n四、調整與時效。《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調整事由與時效期間也是本條的高頻考點。\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出租之租金、婚後受贈股票之股利、婚後因車禍取得之慰撫金與醫療費賠償為選項，測驗考生能否把本體與孳息、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分開處理；也常以《民法》第 1030-3 條之追加計算為題眼。\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36",36,"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38",38,"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35",35,"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39",3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34",3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嗣後，乙女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