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3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8,"single","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A":16,"B":17,"C":18,"D":19},"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法院向戶政機關為調解離婚成立通知時消滅","一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調解離婚之婚姻關係消滅時點（《民法》第 1052-1 條）。\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該條前段把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定在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時，後段所定之通知戶政機關則是法院依職權進行的後續程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如上所述，婚姻關係於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n(B) 錯誤：依《民法》第 1052-1 條後段，法院向戶政機關為通知係調解成立後之程序，並非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n(C) 錯誤：《民法》第 1052-1 條所定之消滅時點為調解或和解成立時，一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時點與該條所定者不同。\n(D) 錯誤：《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所定之戶政登記係兩願離婚之要件，與調解離婚依《民法》第 1052-1 條處理者分屬兩種離婚型態。\n【涵攝步驟】要件一離婚之型態→ 經法院調解成立；效果→ 依《民法》第 1052-1 條前段，婚姻關係消滅；後續程序→ 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n【記憶點】調解一成立婚姻關係就結束，戶政機關那一段是法院依職權通知的後續程序。","一、三種離婚型態的效力發生時點。民法上的離婚有兩願離婚、判決離婚與調解或和解離婚三種。《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兩願離婚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為要件，登記完成前婚姻關係不消滅；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調解或和解離婚則依《民法》第 1052-1 條，於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三者的時點各不相同，本題考的就是第三種。\n二、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2-1 條由兩句組成：前段規定效力，後段規定法院的職權通知義務。把通知寫成法院的職權，正好說明戶政機關的登記在調解離婚屬於報備性質，不是效力要件。(B)、(C)、(D) 三個選項都是把登記或通知誤認為效力發生的時點。\n三、程序法上的配套。家事事件的調解成立有其程序法上的效果規定，並就身分事項設有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的設計，與《民法》第 1052-1 條後段互相對應，考生可把實體與程序兩面並列理解。調解離婚在實務上使用頻繁，因為它同時解決離婚本身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財產分配等相牽連事項，於是效力發生時點的認定就特別重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起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生效時點，都跟著婚姻關係消滅的那一刻走。\n四、本題陷阱。四個選項的差別只在時點與行為人：調解成立、法院通知、一方登記、雙方登記。命題者用兩願離婚的印象誘導考生選擇登記時點，因為兩願離婚確實以登記為要件。破解的方法是先辨識離婚型態，型態確定後時點就跟著確定。\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調解成立之效力、調解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起算點、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合併命題；也常反過來問兩願離婚欠缺證人簽名或未辦登記時的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37",37,"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39",3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36",36,"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35",35,"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80,178944545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