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3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39,"single","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後，戊醫師在甲懷孕丙期間為甲輸血，因戊之過失致甲感染病毒，並傳染於丙，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與丁之收養契約有效；在丙出生前，丙即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丙與丁收養契約得撤銷；須於丙完全出生（非死產）時，丙始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丙與丁收養契約無效；在丙出生前，丙即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丙與丁之收養契約效力未定；須於丙完全出生（非死產）時，丙始得向戊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胎兒之權利能力（《民法》第 7 條）與胎兒得否為被收養者。\n【正解理由】《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該條視為既已出生之範圍，是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收養係創設身分關係之法律行為，不在該條所定之範圍內，通說因而認胎兒不得為被收養者，甲及乙代未出生之丙與丁所訂之收養契約無效。至於損害賠償，戊之過失致丙感染病毒而侵害其身體健康，屬關於丙個人利益之保護，依該條丙視為既已出生，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於丙出生前即得向戊請求，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收養契約部分並非有效，如上所述。\n(B) 錯誤：收養契約部分並非得撤銷；且依《民法》第 7 條之法定解除條件說，丙於出生前即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待完全出生。\n(C) 正確：如上所述。\n(D) 錯誤：收養契約部分並非效力未定；損害賠償請求時點之說明亦與《民法》第 7 條之法定解除條件說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胎兒→ 丙在甲懷孕期間尚未出生；要件二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戊之過失致丙感染病毒而身體健康受侵害；要件三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依法定解除條件說，先視為既已出生，死產時溯及失其效力；效果→ 丙於出生前即得請求；至收養部分，因不屬該條所定之範圍，契約無效。\n【記憶點】胎兒的保護傘只罩得住個人利益，罩不住收養這種身分行為。","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該條所設的兩層限定，一層是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另一層是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前者決定胎兒能不能被收養，後者決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何時可以行使。本題把兩層限定各出一半，組成四個選項。\n二、實務見解的位置。就第二個限定，學說上有法定停止條件說與法定解除條件說之對立：前者認為須待活產始溯及取得權利能力，後者認為胎兒先取得權利能力，死產時再溯及消滅。通說與實務採法定解除條件說，因此胎兒在出生前即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行使權利。本題選項 (B)、(D) 所寫的須於完全出生時始得請求，正是採法定停止條件說的結論。\n三、收養的要件。《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 1079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是身分行為，被收養者須為已出生之自然人；《民法》第 1079-4 條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該條所列者為收養無效的法定情形，考生宜與撤銷事由分開記憶。\n四、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在為甲輸血時之過失致丙感染病毒，侵害的是丙之身體健康權；《民法》第 193 條與第 195 條則分別處理身體健康受侵害時的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可一併記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胎兒之繼承權、胎兒受贈與、胎兒之扶養請求權為題材，測驗考生能否辨識何者屬於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也常把停止條件說與解除條件說的結論寫進選項作為干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38",38,"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37",37,"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36",36,"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42",42,"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