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0",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0,"single","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A":16,"B":17,"C":18,"D":19},"父母一方生死不明未滿三年者","父母雙方死亡者","父母離婚但約定共同行使權利者","父母一方遺棄子女多年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法定情形（《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該款所定之要件是生死不明滿三年，選項 (A) 之父母一方生死不明未滿三年不合該款所定之期間，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得聲請（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未滿三年不合《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3 款所定之期間。\n(B) 得聲請：《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C) 得聲請：《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父母離婚者。」該款所定之要件為父母離婚，未再就權利義務行使方式另設限制。\n(D) 得聲請：《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4 款規定：「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父母之一方遺棄子女多年，該當該款所定之情事。\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人→ 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要件二為子女之利益→ 法院之審酌標準；要件三法定情形→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各款判斷；涵攝結果→ 生死不明未滿三年者，不合第 3 款所定之期間。\n【記憶點】生死不明要滿三年，法院才動得了子女的姓氏。","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該柱句先定請求權人與審酌標準，再由各款列出法定情形。《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一、父母離婚者。」《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4 款規定：「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把柱句與各款逐字擺出來，本題就是純粹的比對題。\n二、本題陷阱。命題者只動一個數字：把第 3 款的滿三年改成未滿三年。這種改法在身分法的年限題最常見，因為條文裡的期間往往是唯一可以被安靜換掉而不改變句型的地方。(C) 則是另一種改法：在第 1 款的父母離婚之外，多加一個約定共同行使權利的事實，讓選項看起來像被排除，實際上該款只要求父母離婚。\n三、體系位置。《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處理出生登記前的書面約定與抽籤；《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處理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處理已成年者自行變更；《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 5 項才是法院介入的入口。整條由當事人自主逐步走向法院介入，記憶時可依這個順序排列。\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59-1 條就非婚生子女之姓氏另設規定，其法院宣告變更的體例與第 1059 條第 5 項相似而適用對象不同，考生宜分別記憶，不要把兩條的款次互相搬用。\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1055 條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酌定、第 1055-1 條之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事項合併命題；也常把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這一項獨立出來作為選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39",3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38",38,"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2",42,"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37",37,"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id":44,"number":45,"stem":6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id":48,"number":49,"stem":7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80,178944545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