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41",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1,"single","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A":16,"B":17,"C":18,"D":19},"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983 條禁婚親之限制，於收養關係終止、姻親關係消滅之後是否仍然適用。\n【正解理由】甲女收養乙男，二人為擬制之直系血親；甲女與丙男結婚後，丙男與乙男間成立一親等直系姻親；丁女為乙男之配偶，與丙男間同為一親等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甲、乙之收養關係雖經法院許可終止，《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該限制仍然適用。違反前開禁婚親規定而結婚者，其婚姻無效，《民法》定有明文。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有效，錯誤。《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就直系姻親之結婚限制，明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甲女死亡與收養關係終止，均不使二人回復得結婚之地位。\n(B) 無效，正確。丙男與丁女為直系姻親，其結婚牴觸《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禁婚親，婚姻自始不生效力。\n(C) 效力未定，錯誤。效力未定指效力繫於他人承認而尚未確定；本題婚姻之效力於成立時即已確定，無待承認。\n(D) 得撤銷，錯誤。本題所涉者為直系姻親之結婚限制，與《民法》第 996 條所定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之情形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直系姻親：丁女與丙男因甲女、乙男之連結而成立一親等直系姻親。要件二，不得結婚：直系姻親落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情形。要件三，終止後仍適用：《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已將限制延伸至收養關係終止之後。\n【記憶點】收養關係終止、姻親關係消滅，都不會讓直系姻親之間的結婚禁止跟著消滅。","《民法》第 983 條共有三項：第 1 項以柱句加三款界定禁婚親的範圍，第 2 項與第 3 項則分別處理姻親關係消滅、收養關係終止之後的延續效力。本題把後兩項同時放進同一組事實裡，是這一條最典型的考法。\n先看第 1 項的三款。《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 1 款所列者未附任何緩和條件，第 2 款則另設有輩分相同不在此限之但書，兩款的寫法並不相同。\n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在親屬關係的認定。甲女單身收養乙男，二人間為擬制血親；丙男與甲女結婚後並未收養乙男，丙男與乙男之間因而不是血親，而是因配偶關係而生的直系姻親。丁女為乙男之配偶，其與丙男之關係，係透過丙男之配偶甲女、甲女之血親乙男而建立，親系與親等從乙男與甲女之關係定之，同屬一親等之直系姻親。\n第二個陷阱在時間軸。甲女死亡、法院許可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乙男死亡，這些事實都發生在丙男與丁女結婚之前，單看第 1 項容易認為親屬關係既已不存在，禁婚的理由也隨之消失。《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兩項分別堵住了姻親關係消滅與收養關係終止這兩種情形。\n就姻親關係何時消滅，《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所列之消滅原因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配偶一方死亡並不在其中；縱認其已消滅，《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亦已明定限制仍然適用。\n就收養之終止，《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3 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終止收養使擬制血親關係向後消滅，而《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已就禁婚親特別排除這項效果。\n同一考點的另一種考法，是把當事人換成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此時所涉者為《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但書，判斷的方向即隨之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42",42,"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39",3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38",38,"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44",44,"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