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2",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2,"single","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遺產分割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遺產管理人決定酌給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由遺產中支付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產酌給之決定機關為親屬會議，以及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報酬與遺產費用之負擔。\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該條就酌給遺產所定之決定機關是親屬會議。本題 (C) 把決定權限移到了遺產管理人身上，與該條所定之主體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分割之費用即在該條所列之費用之中。\n(B) 正確。《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編製遺產清冊。」《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本選項所述二者均屬該項所定之職務。\n(C) 錯誤。酌給遺產之決定權限依《民法》第 1149 條屬於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並非該條所定之決定主體。\n(D) 正確。《民法》第 1183 條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明定其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一，酌給之對象：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要件對照二，酌給之決定者：《民法》第 1149 條寫的是親屬會議，(C) 寫的是遺產管理人，本選項就落在這一個要件上。要件對照三，酌給之斟酌標準：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n【記憶點】遺產酌給由親屬會議決定，遺產管理人負責的是編製清冊、保存遺產這一類管理事務。","本題把繼承編中四個相鄰的制度放在同一題內比對，考的是每一件事分別由誰決定。\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149 條有三個要素：對象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決定者是親屬會議，斟酌標準是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命題者動手腳的位置正是中間那一個要素。遺產管理人固然實際保管遺產，但酌給遺產牽涉被繼承人身後之扶養安排，條文把決定權交給由親屬組成的親屬會議，而不是交給管理財產的人。\n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則另有明文。《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 117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管理人要變賣遺產時仍須經親屬會議同意，可見親屬會議在無人承認繼承之程序中所居的地位，與第 1149 條把酌給交給親屬會議是同一個方向。\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規定在《民法》第 1177 條與第 1178 條。《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選定的原則機關是親屬會議，法院選任則是補充的途徑。\n費用與報酬則要分開記。《民法》第 1150 條處理的是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並以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為但書之除外。《民法》第 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一個是程序上支出的費用，一個是管理人的對價，決定者也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親屬會議換成法院或繼承人全體來設陷阱，作答時回到條文所寫的主體即可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4",44,"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39",39,"甲女之胎兒丙，在丙出生前，即由甲及丙之生父乙代丙與丁訂立收養契約，作為丁之養子女。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45",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id":48,"number":49,"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80,178944545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