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3",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3,"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丁為丙之監護人。乙死亡後，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A":16,"B":17,"C":18,"D":19},"甲","丁","戊","社會福利機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成年人監護人之產生途徑，遺囑指定之監護人優先於法定順序。\n【正解理由】甲受監護宣告，已不能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義務，乙又已死亡，丙依《民法》第 1091 條應置監護人。《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乙為最後行使、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之母，其以遺囑指定丁為監護人，於乙死亡後，丙之監護人即為丁。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錯誤。《民法》第 1096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甲已受監護宣告，依該款不得為監護人；其情形並正屬《民法》第 1091 條所稱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n(B) 丁，正確。丁係乙依《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乙死亡後即由丁任丙之監護人。\n(C) 戊，錯誤。法院係依《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於監護宣告時為甲選定監護人，戊之監護權限所及者為受監護宣告之甲，並不因此成為丙之監護人。\n(D) 社會福利機構，錯誤。《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題乙已以遺囑指定丁，亦無拒絕就職之情事，即無依該條定監護人之餘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應置監護人：甲受監護宣告而不能行使負擔，乙死亡，丙為無人行使親權之未成年人。要件二，指定權人：乙為最後行使、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之母。要件三，指定方式：乙以遺囑指定。三項要件均具備，丙之監護人為受指定之丁。\n【記憶點】父母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者，先走遺囑；法定順序是遺囑沒有指定或受指定人拒絕就職時才啟動。","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產生，在《民法》親屬編裡有先後層次，本題正是要考生把這個層次排出來。\n第一層是有無置監護人之必要。《民法》第 1091 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本題甲受監護宣告，乙死亡，丙即落入該條所稱之情形。\n第二層是遺囑指定。《民法》第 1093 條第 1 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該項把指定權給了最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本題甲既已受監護宣告而不能行使，《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除父母共同行使之原則外，另就一方不能行使者設有分配：「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最後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義務者即為乙，乙因而有指定權。《民法》第 1093 條第 2 項並就受指定人之報告義務設有規定：「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民法》第 1093 條第 3 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可見受指定人並非不能脫身，只是脫身的方式是視為拒絕就職。\n第三層才是法定順序。《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該項柱句所寫的啟動條件，包含遺囑沒有指定與受指定人拒絕就職兩種情形；本題乙已指定丁，題目也沒有丁拒絕就職之事實，這一層因而用不上。社會福利機構出現在更後面的層次，《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是法院於不能依第 1 項順序定監護人時，得選定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5 項則是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任。兩者都以前一層走不通為前提。\n易混淆之處在於成年監護與未成年監護是兩套制度。《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是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就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監護人；本題戊是依這一套被指定為甲的監護人。《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戊的監護權限對象是甲，不會因為甲是丙的父親就延伸到丙身上。把兩套制度的受監護人弄混，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改成父母之一方仍能行使權利義務，此時即無《民法》第 1091 條之適用，遺囑指定亦無從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2",42,"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4",44,"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5",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40",4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46",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