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4",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4,"single","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未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囑能力的年齡界線，以及撤回遺囑是否以成年為條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該項本文得自為遺囑，且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至於撤回，《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該條全文即上開文字，所定之要件為隨時依遺囑之方式為之，遺囑人撤回時是否已成年，不在該條所列之要件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依該條為無效，並非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n(B) 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該項直接否定無行為能力人為遺囑之資格，本選項所稱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並非該項之法律效果。\n(C) 正確。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本文得自為遺囑，其撤回則依《民法》第 1219 條，以依遺囑之方式為之。\n(D) 錯誤。未滿 16 歲者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不得為遺囑，並非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為有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囑能力之下限：《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以滿 16 歲為界，本題行為人已滿 16 歲。要件二，須否經允許：該項本文明定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要件三，撤回之方式：依遺囑之方式為之。三項要件對照下來，(C) 與條文相符。\n【記憶點】滿 16 歲就有遺囑能力，而且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撤回遺囑看的同樣是有沒有依遺囑的方式做。","遺囑能力在《民法》繼承編裡自成一格，它與總則編的行為能力規定並不同步，本題考的正是這個落差。\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186 條分兩項處理兩種人。《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這是一個絕對的否定，不因有無法定代理人之協力而改變。《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該項本文與但書要分開讀：本文處理的是要不要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答案是不必；但書處理的是幾歲以上才得為遺囑，答案是滿 16 歲。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這兩個問題交叉排列。\n與總則編對照，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本文就遺囑另設無須允許之規定，理由在於遺囑是死後才生效、且專屬於遺囑人本身的行為，由他人代為或同意，反而與遺囑人的終意相違。同樣的道理也說明了為什麼《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對無行為能力人採取絕對禁止，而不是改由法定代理人代為。\n(A) 涉及的是意思表示瑕疵，適用的是總則編。《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條文所定之效果是無效，而不是得撤銷；無效與得撤銷在體系上的差別，在於前者自始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主張，後者則須由有撤銷權之人行使。命題者把效果換成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是這一族最常見的改字手法。\n撤回的部分則要注意《民法》第 1219 條與第 1221 條的分工。《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這是明示的撤回。《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這是法定視為撤回。兩條所處理的是撤回的兩種發生方式，而不是兩個不同階段。本題 (C) 問的是明示撤回，所涉者為《民法》第 1219 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齡改成 15 歲而問遺囑效力，此時適用的是《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結論就會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5",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2",42,"關於遺產酌給之請求及遺產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6",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41",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47",47,"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id":44,"number":45,"stem":69},"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