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7,"single","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A":16,"B":17,"C":18,"D":19},"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哪些協議不成的紛爭，法律明文給了聲請法院裁定的途徑。\n【正解理由】遺產屬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而《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該項所定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對象，是已經依第 1 項作成之管理決定；同條第 3 項所定者，則是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本題繼承人根本未能作成管理之決定，並無可供變更之管理，自無從請求法院定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此即無法請求法院定之者。《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給者為變更既有管理決定之途徑，本題並無已作成之管理決定可供變更。\n(B)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後段就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於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明定法院得依一方等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n(C)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120 條但書規定：「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n(D)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211-1 條就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明定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一，有無協議：四個選項都是協議不成。要件對照二，有無法院介入之明文：(B)、(C)、(D) 分別在《民法》第 1055 條、第 1120 條、第 1211-1 條裡寫明由法院酌定或定之。要件對照三，(A) 所依據之《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對象是已作成之管理決定，本題連決定都沒有作成。\n【記憶點】共有物管理的法院裁定是用來變更已經作成的決定，不是用來代替共有人作決定。","本題的四個選項都長成協議不成之後怎麼辦，要分辨，靠的是各該條文有沒有把法院寫進去，以及寫進去時所針對的對象是什麼。\n先看 (A) 的準用鏈。遺產在分割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把分別共有的幾條規定準用到公同共有，其中就包含共有物管理的規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這一項處理的是管理決定如何作成。接著《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民法》第 820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兩項的文字所指向者，是依第 1 項規定之管理與前二項所定之管理，也就是已經存在的管理決定；法院在這裡扮演的是變更者，而不是代替共有人作成決定的人。本題的事實是繼承人既未達成協議，也未達成多數決之管理決定，變更的標的因此不存在。\n再看另外三個選項。《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項後段逐字把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寫成法院介入的前提，與 (A) 的結構正好相反。《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這一條要分兩截讀：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時交親屬會議，扶養費之給付不能協議時則直接交法院，(C) 問的是扶養費，落在但書。《民法》第 1211-1 條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同樣把不能協議寫成法院酌定的前提。\n把四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技術上的兩種寫法：一種是於不能協議時直接授權法院形成，另一種是於顯失公平時許其聲請法院變更，法院只作事後矯正。本題考的就是把後者誤讀成前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改成共有人已作成管理決定而顯失公平，此時依《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答案方向便會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6",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8",48,"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5",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49",49,"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44",44,"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50",50,"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id":44,"number":45,"stem":69},"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id":48,"number":49,"stem":71},"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80,178944545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