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8,"single","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情形？",{"A":16,"B":17,"C":18,"D":19},"乙殺害丙","丁殺害戊","丙殺害乙","丁殺害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繼承人，範圍到哪裡為止。\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該款所稱應繼承人，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繼承其遺產地位之人。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甲既有子丙居第一順序，母戊居第二順序即無繼承甲遺產之地位，丁殺害戊因而不該當該款所定之情形。本題問的是何者非屬，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屬之。丙為甲之子，依《民法》第 1138 條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乙殺害丙該當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n(B) 非屬之，為本題答案。戊為甲之母，依《民法》第 1138 條居第二順序；甲有第一順序之子丙存在，戊並無繼承甲遺產之地位。\n(C) 屬之。乙為甲之妻，依《民法》第 1144 條柱句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為甲之應繼承人，丙殺害乙該當該款所定之情形。\n(D) 屬之。《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丙為子、丁為孫，依該條以親等近者為先，丙為甲之應繼承人，丁殺害丙該當該款所定之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四個選項之行為人均為甲之繼承人或其卑親屬。要件二，被害人是否為應繼承人：丙、乙均有繼承甲遺產之地位，戊則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而沒有。要件三，效果：該當者喪失繼承權，(B) 之被害人不合此一要件。\n【記憶點】應繼承人看的是有沒有繼承地位，後順序的人在前順序繼承人還在時，還輪不到他。","本題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裡的應繼承人單獨抽出來考，關鍵在於這個詞不是泛指所有親屬，而是指在該次繼承中真正排得上的人。\n先把繼承順序讀清楚。《民法》第 1138 條柱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38 條第 2 款規定：「二、父母。」《民法》第 1138 條第 3 款規定：「三、兄弟姊妹。」《民法》第 1138 條第 4 款規定：「四、祖父母。」柱句把配偶排除在順序之外，另在《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配偶因而恆為繼承人，只是應繼分隨著同為繼承之順序而不同。\n順序之內還有親等的篩選。《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題甲有子丙，孫丁的親等較遠，在丙尚生存時，丁本身不是甲的繼承人；丁之所以出現在題目裡，是為了讓考生分辨行為人與被害人各自的地位。\n把這三條合起來看，甲死亡時真正有繼承地位的是妻乙與子丙。母戊雖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但《民法》第 1138 條第 2 款的第二順序，須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會啟動；本題丙存在，戊因而始終沒有取得應繼承人的地位。(B) 的丁殺害戊，殺的是一個不會繼承甲遺產的人，與該款所要保護的繼承秩序無關，也就不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三個要素：主觀上須為故意、客體須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結果須致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因而受刑之宣告。(A)、(C)、(D) 三個選項都在客體這一個要素上過關，(B) 則卡在這裡。要注意的是，這一款不在《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宥恕規定的射程之內，《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宥恕能救的是第 2 款到第 4 款，第 1 款一旦成立即無回復餘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子女設定為全部已死亡或拋棄，此時第二順序啟動，戊就成了應繼承人，(B) 的答案便會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7",47,"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49",49,"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6",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50",50,"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45",45,"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時，關於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80,178944545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