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4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49,"single","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遺產 100萬元。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僅知甲對丙負有債務，對丁之部分，則毫無所知。乙將甲之遺產全部對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依法負有限責任，對丁之部分，無須償還","乙得對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 100 萬元","乙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 50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開具遺產清冊之繼承人違法全額清償一名債權人後之責任。\n【正解理由】甲之遺產為 100 萬元，對丙、丁各負 100 萬元債務。《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本文就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情形，明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丙、丁債權額相同，各應受償 50 萬元。乙將遺產全部用以清償丙，即屬違反。《民法》第 1162-2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丁應受償而未受償者為 50 萬元。《民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本文並明定，繼承人就該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乙因而應以自己之財產對丁償還 50 萬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未依《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比例清償，依同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本文，其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n(B) 錯誤。《民法》第 1162-2 條第 5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乙不得對丙請求返還。\n(C) 錯誤。丁依《民法》第 1162-2 條第 1 項得行使權利者，為其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並非 100 萬元。\n(D) 正確。丁未受償之 50 萬元得對乙行使權利，乙之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應以自己之財產償還。\n【涵攝步驟】要件一，未開具遺產清冊：乙未開具清冊陳報法院。要件二，比例清償：丙、丁債權額各 100 萬元，遺產 100 萬元，各應受償 50 萬元。要件三，違反之效果：乙全額清償丙，丁未受償 50 萬元，得對乙行使權利，且乙之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n【記憶點】沒開遺產清冊又違法清償，繼承人就從限定責任掉回無限責任；未受償的人可以向他求償，他卻不能向多拿的人追回。","本題是《民法》第 1162-1 條與第 1162-2 條的計算題，把兩條的適用順序排出來，數字自然就出來了。\n第一步是確定應受償額。《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要注意這一項的射程：它針對的正是沒有走清冊程序的繼承人，而其效果不是免除清償，而是課以比例清償的義務。本題丙、丁之債權額各為 100 萬元，總額 200 萬元，遺產 100 萬元，比例各為二分之一，丙、丁各應受償 50 萬元。題目特別寫明乙對丁之債權毫無所知，這一點不影響比例清償義務的成立，因為該項所繫者是有沒有開具清冊陳報法院，而不是繼承人主觀上知不知情。\n第二步是違反的效果。《民法》第 1162-2 條第 1 項把請求權給了未受償的債權人，其範圍是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丁應受償 50 萬元、實受 0 元，未受償部分即 50 萬元。《民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本題乙已成年，不在但書之列，其責任因而突破所得遺產的界限，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這正是 (A) 之所以錯誤的地方：限定責任是原則，但它以踐行清冊程序或至少依比例清償為前提，乙兩者都沒有做到。\n第三步是不能回頭向丙求償。《民法》第 1162-2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 1162-2 條第 5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得向丙請求返還其超額受領部分的，是因乙違法清償而受有損害的丁，不是乙自己。(B) 把請求權人換成乙，方向就相反了。立法上這樣設計的理由，在於違法清償的風險本應由未依程序行事的繼承人承受，而不能轉嫁給依債之本旨受領清償的債權人。\n把三步合起來，乙對丁負 50 萬元的無限責任，且不得向丙追回，這正是 (D)。(C) 的 100 萬元則誤把丁的債權全額當成未受償部分，忽略了丁本來就只能按比例受償 50 萬元。\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繼承人設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民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但書啟動，責任即回到以所得遺產為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48",48,"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50",50,"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47",47,"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46",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52",52,"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id":44,"number":45,"stem":69},"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id":48,"number":49,"stem":71},"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80,178944545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