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52",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52,"single","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A":16,"B":17,"C":18,"D":19},"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A 地","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應訴管轄之界線。\n【正解理由】甲向乙購買 A 地而請求履行契約移轉 A 地，其訴訟標的為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請求權，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甲、乙於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內約定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係就買賣契約此一定法律關係所為，並已以文書證之，新竹地院因而有管轄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A 地坐落臺南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n(B) 錯誤。甲基於所有權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建物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應訴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乙雖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新竹地院仍無管轄權。\n(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錯誤。甲以抵押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 A 地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標的之性質：(A) 為不動產之分割，(B)、(D) 為不動產物權，(C) 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請求權。要件二，是否專屬管轄：前三者受其限制，(C) 不受。要件三，合意之要件：(C) 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為並以文書證之。\n【記憶點】訴訟標的是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管轄就鎖在不動產所在地；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走的是債權，才留得住合意管轄。","管轄權的題目要先分兩層：這個訴訟是不是專屬管轄，然後才輪得到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本題四個選項把這兩層交錯排列。\n第一層是訴訟標的的性質。(A) 請求分割共有之 A 地，(B) 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 A 建物，(D) 主張抵押權不存在而請求塗銷登記，三者所爭執的都是不動產上的物權關係或其分割，因而落入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射程。(C) 則不同：甲請求乙履行買賣契約移轉 A 地，其所主張者是買賣契約所生的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之關係，縱使給付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訴訟標的本身並不是不動產物權。這個分辨是本題的核心，也是考生最容易滑掉的地方，因為四個選項的標的都是不動產。\n第二層才進到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允許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書則把範圍限定在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本題甲、乙的約定寫成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指向的正是買賣契約這一個特定法律關係，而非概括地就當事人間一切訴訟為約定，合於但書的要求。同條第 2 項要求以文書證之，本題的合意記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中，這一項也滿足。三個要件齊備，新竹地院取得管轄權。\n與合意管轄並列的是應訴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B) 的事實正是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若不是專屬管轄，新竹地院本可因此取得管轄權；問題在於所有物返還之訴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管轄的規定把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併排除，(B) 因此仍然無管轄權。這一個排除是專屬管轄制度的核心效果：專屬管轄所維護的是法院與不動產所在地之間的連結，這一層利益不許當事人以合意或以應訴的方式處分。\n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可以固定為三步：先問訴訟標的是不是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是則專屬管轄，合意與應訴都無用；否則再問有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並檢查該約定是否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並以文書證之；最後才看被告有無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本題 (C) 走完第二步即可，(B) 停在第一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C) 改成甲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以所有權為由請求乙交付 A 地，此時訴訟標的即轉為不動產物權，合意管轄便失其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53",53,"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下列敘述…",{"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50",50,"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54",54,"未成年人甲 1、甲 2 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甲 2 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49",49,"甲有一子乙已成年。甲生前對丙、丁各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死亡時，僅有…",{"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55",55,"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 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 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無審判…",80,178944545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