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5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5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57,"single","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尤其分割遺產涉訟以何者為準。\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分割遺產之訴與分割共有物涉訟同其性質，實務上即依此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計算基準。本題 (C) 謂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與該基準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該債權額時，則以該標的價額為準，此為實務所採之計算基準。\n(B) 正確。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此同為實務所採之計算基準。\n(C)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與全部遺產之總價值並非同一數額。\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77-12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一，核定之主體與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要件對照二，分割型訴訟之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看的是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而不是被分割標的之全部價值。要件對照三，(C) 把基準換成全部遺產之總價值，正落在第二個要件上。\n【記憶點】分割型的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看的是原告分到多少利益，不是那堆財產總共值多少。","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民事訴訟法》先給了一個總則性的基準，再對若干特殊類型設個別規定，本題把兩層都考了。\n總則的部分在《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這一項把時點固定在起訴時，把基準固定在交易價額，並在沒有交易價額時退到原告所有之利益。要特別記住後半句，因為個別規定多半是這個原則的具體化。\n個別規定之中，與本題最相關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它把分割共有物涉訟的基準寫成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正是前述原告所有之利益的具體化。分割之訴的特點在於，原告所爭執的並不是整個共有物的歸屬，而是自己能分到什麼；把全部共有物的價值當成訴訟標的價額，會使裁判費與原告真正的訴訟利益嚴重脫節。分割遺產之訴在性質上同屬分割公同共有財產，實務上即依同一基準計算。(C) 把基準換成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恰好違反了這個設計。\n另一個常考的個別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77-12 條，它處理的是價額不能核定的情形，方法是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這一條的作用是給出一個確定的兜底數額，避免價額無從核定時程序停擺。(D) 即照抄這一條。\n(A) 與 (B) 兩個選項則落在條文以外。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與債權人代位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係由實務見解補充：前者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而在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較低時，改以該標的價額為準，理由在於原告透過撤銷所能回復的責任財產以該標的為限；後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理由在於代位訴訟所行使者本是債務人之權利。本題的分辨點在這兩個選項上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所形成的計算標準。\n要件拆解上，解這一類題目的順序是：先看有無個別規定，有則依個別規定；無則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的交易價額或原告所有之利益；仍不能核定者，才走第 77-12 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分割共有物改成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此時就不是分割型訴訟，基準即回到總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56",56,"同日在 A 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 30 人，擬起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58",58,"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55",55,"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 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 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59",59,"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54",54,"未成年人甲 1、甲 2 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甲 2 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60",60,"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同日在 A 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 30…",{"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