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5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58,"single","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命合併辯論與命分別辯論之職權界限，以及合併辯論後能否合併裁判。\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2 項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該項全文即上開文字，其所定之要件為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至於各該訴訟之當事人是否相同，並不在該項所定之要件之內。本題 (B) 謂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為該項所無之限制。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數宗訴訟經命合併辯論後，實務上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n(B)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規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其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依該條但書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n(D) 正確。預備合併之先位與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其數項標的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但書，不得命分別辯論。\n【涵攝步驟】要件一，合併辯論之發動：數宗訴訟分別提起而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要件二，合併裁判：經命合併辯論即得合併裁判。要件三，分別辯論之限制：數項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命分別辯論，(C)、(D) 均落在此。要件四，(B) 添加了當事人須相同之條件。\n【記憶點】合併辯論之後就得合併裁判，條文沒有要求當事人相同；反倒是標的有牽連關係時，法院不能把它們拆開辯論。","合併辯論與分別辯論是審判長訴訟指揮權的兩個方向，《民事訴訟法》分別以第 205 條與第 204 條處理，本題把兩者交錯排列。\n先看合併的方向。《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要件有二：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符合其一，法院即得命合併辯論。這裡的重點是條文所繫者為訴訟標的之關係，而非當事人之同一性；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只要標的相牽連，仍在這一項的射程內。接著《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2 項把合併裁判的要件寫得極為簡潔：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條文既然只以命合併辯論為前提，(B) 另外加上當事人須相同的條件，就是在條文之外增添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一項把主參加訴訟的情形提高為應合併，與前兩項的得合併並列，可見立法者在合併這個方向上是相當寬的。\n再看分別的方向。《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的本文允許法院就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命分別辯論，但書則以數項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為不得分別的界線。(C) 的情形是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必須合一確定的訴訟，法律效果本身就要求裁判一致，攻擊防禦方法自屬有牽連關係，若容許分別辯論，將導致相同的訴訟標的在同一程序中被割裂審理。(D) 的預備合併同樣如此：先位與備位之訴在邏輯上互相排斥而不能併存，法院必須先判斷先位有無理由，才決定是否進入備位，兩者的審理無法切開。\n把兩個方向並列，可以看出條文的設計邏輯：合併的門檻低，只要有牽連即可；分別的門檻高，一旦有牽連反而不許。(B)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合併那一側的門檻誤想成需要當事人同一。\n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是：先確定是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還是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前者走《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後者走第 204 條；再看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無牽連關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合併辯論後其中一宗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可否先為一部判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57",57,"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59",59,"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56",56,"同日在 A 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 30 人，擬起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60",60,"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55",55,"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 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 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61",61,"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 A 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80,178944545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