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5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59,"single","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權人，以及兩造遲誤期日之效果。\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所定之聲請權人為到場之當事人，原告未到場而被告到場時，被告即為到場之當事人而得為聲請。本題 (D) 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與該項規定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為到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被告到場而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與未到場之原告合為兩造遲誤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n(D)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到場情形：(A) 為原告到場，(D) 為被告到場，均屬一造不到場。要件二，聲請權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寫的是到場當事人，不分原告或被告。要件三，兩造均不到場或視同不到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視為合意停止，(B)、(C) 均落在此。\n【記憶點】一造辯論判決誰都可以聲請，看的是誰到場，不是看誰是原告。","當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效果，依到場的是一造還是兩造而分成兩條路徑，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這兩種路徑上。\n第一種路徑是一造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有兩個層次：前半段是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後半段則是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法院並得依職權為之。條文用的字是到場當事人，這個用語不分原告或被告，只問誰站在法庭上。(D) 把聲請權限制在原告身上，等於替條文加了一個主體限制；而它同時把被告的情形說成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也誤讀了後半段，因為依職權的要件是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非被告到場時的常態處理方式。\n一造辯論判決並非有請必准。《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這幾款把程序保障擺在效率之前。本題題幹已經設定當事人經合法送達且無正當理由，上引第 1 款與第 2 款因而不啟動；該條另有第 3 款與第 4 款，其啟動與否與題幹所設定的這兩項事實無關。\n第二種路徑是兩造遲誤。《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的效果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段則規定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這種路徑的設計理由在於，兩造都不到場時法院無從進行辯論，法律因而先擬制為合意停止，再以四個月的不作為擬制為撤回。《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仍保留主動續行的權限。\n兩種路徑之間的橋樑是《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到場而不為辯論，在效果上與不到場相同，(B) 的被告正是到場後拒絕辯論，因而視同不到場；原告本來就沒到，兩造遂同時構成遲誤，案件由第一種路徑轉入第二種路徑。這個轉換是本題較細緻的一點，考生若只記得被告到場就可以一造辯論，便會誤判 (B)。\n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是：先問到場的人有沒有實際辯論，據以決定視同不到場與否；再數一數幾造不到場，一造走《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兩造走第 191 條；最後檢查第 386 條各款有無阻卻事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不到場之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法院應駁回聲請並延展期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58",58,"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60",60,"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57",57,"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61",61,"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 A 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56",56,"同日在 A 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 30 人，擬起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62",6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