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61",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61,"single","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 A 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還 A 宿舍。乙則抗辯使用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如法院認其仍應返還宿舍，因其每月之退休金僅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生活困難，聲請法院酌給適當履行期間，利其謀得棲身之所。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返還 A 宿舍予甲，並定履行期間。關於履行期間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就應否給予履行期間，法院應令甲、乙進行辯論","訴訟中經甲同意，法院得給予乙 1 年之履行期間","甲、乙未能達成合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乙確實生活困難，孤身一人，並無親友，得酌定給予2 年之履行期間","第一審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3 日宣示判決乙應返還宿舍，但履行期間 2 年。甲得提供 150 萬元為乙擔保後得假執行。該判決於 111 年 3 月 16 日送達乙，於同年 4 月 30 日確定。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乙之履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酌定履行期間之要件與履行期間之起算時點。\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3 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本件第一審判決除命乙返還宿舍外，並宣告甲得提供 150 萬元為乙擔保後為假執行，該判決即屬該項所稱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該判決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送達乙，履行期間依該項規定即自該日起算。該項所定起算點，依其文義繫於判決之送達，選項 (D) 改以同年 4 月 30 日判決確定之日為起算點，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應否給予履行期間，法院應令甲、乙進行辯論。\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經甲同意者，法院得給予乙 1 年之履行期間。\n(C)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1 項，法院亦得斟酌被告之境況並兼顧原告之利益，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乙生活困難、孤身一人即屬得斟酌之境況。\n(D) 錯誤：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決所命之給付→乙應返還 A 宿舍；要件二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第一審判決已就返還宿舍部分附條件宣告假執行；要件三送達於被告→111 年 3 月 16 日送達乙；效果→履行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6 日起算。\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3 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起算點就落在送達被告那一天。","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該項開出兩條各自獨立的路：其一是法院依職權斟酌給付之性質或被告之境況而酌定，其二是經原告同意。命題者把兩條路分別放進選項 (B) 與選項 (C)，考的是考生會不會誤以為酌定履行期間必須以原告同意為前提。\n二、程序保障的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履行期間直接影響原告債權實現的時點，故該項課予法院於裁判前令當事人辯論之義務，這正是選項 (A) 的依據。\n三、起算點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3 項規定：「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該項所定兩個起算事由，對應的是判決取得執行力的兩種途徑：判決確定，或雖未確定但經宣告假執行。本題把宣示日、送達日、確定日三個日期同時擺出來，又補上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一句，就是要引誘考生把起算點推到確定日。該項文義所繫者為判決之送達，而非執行行為之實施。\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供擔保的主體與效果在原告端與被告端各有規定，宜並列記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還常與分期給付合併命題：《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考點在於遲誤一次的加速效果。\n六、作答的檢核順序。碰到履行期間的題目，宜先確認法院有無依《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1 項定履行期間，再確認《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4 項所定辯論機會是否踐行，最後才處理起算點。本題把宣示日、送達日、確定日三個日期與一句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的敘述放在一起，就是要考生在最後一步失守；只要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3 項的文義，答案立刻清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60",60,"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62",6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59",59,"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63",6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58",58,"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64",64,"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80,178944545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