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65",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65,"single","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A":16,"B":17,"C":18,"D":19},"囑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調查被告在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交易明細","囑託他法院詢問住在當地之證人","前往法院轄區外勘驗房屋狀態、利用狀況，並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該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房屋結構安全，並命該公會指派之主辦鑑定技師在結文具結後，作成鑑定報告送交法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證據調查方法，尤其囑託調查與囑託鑑定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機關或團體所為之調查或鑑定，受託人是該機關、團體本身；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囑託機關、團體鑑定之規定，不適用關於鑑定人具結之規定。選項 (D) 一方面囑託技師公會鑑定，一方面又命該公會指派之主辦鑑定技師在結文具結後作成鑑定報告，係將囑託團體鑑定與選任鑑定人兩種調查方法混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符合：依《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囑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調查證券交易明細，即屬之。\n(B)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囑託他法院詢問住在當地之證人，正是該條所定之調查方法。\n(C) 符合：勘驗房屋狀態、利用狀況，屬《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所定為發現真實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則屬《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之囑託機關調查。\n(D) 不符合：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託之對象→技師公會，為《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所稱之團體；要件二囑託事項→房屋結構安全之鑑定；效果→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囑託機關、團體鑑定之規定，不生命其指派之技師具結之問題。\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的受託人是機關、團體本身，與選任自然人為鑑定人並命其具結，是兩種不同的證據調查方法。","一、本題的分辨點與誠實說明。本題四個選項中，(A)、(B)、(C) 都可以直接落到條文上，唯獨 (D) 的關鍵在於囑託機關、團體鑑定與選任自然人為鑑定人是兩套並行的制度，而具結是後者才有的程序。此一分辨點所依據的條文，未見於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原文，故本題僅寫到法名層級。\n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二：受託人須為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囑託之事項須為必要之調查。條文同時課予受託者調查之義務，可見立法者是把受託人設定為組織體，而非組織體內的某一位自然人。\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民事訴訟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這一組條文處理的是鑑定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並附具結文的情形，鑑定人是特定自然人；與《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第 1 項所定以機關、團體為受託人的囑託調查並列，兩套制度在受託主體上的差異一望即知。\n四、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91 條規定：「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兩條合看，可知囑託他法院是一種完整的證據調查方法，並附有程序保障。\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囑託調查、囑託鑑定、選任鑑定人、勘驗四者交錯出題，也會結合《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所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與其但書所設之不必要例外，測驗考生對證據調查方法體系的掌握。\n六、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把四個選項各自還原成一種證據調查方法：囑託機關團體調查、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勘驗加囑託測量、囑託團體鑑定。前三者都能在條文上找到對應；第四個之所以不符，不在於囑託公會鑑定本身有問題，而在於選項又疊上了命主辦鑑定技師在結文具結這一段。囑託與選任是兩條並行的路，具結只長在選任那一條上。考生作答時若只讀到前半句，很容易把選項 (D) 讀成合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64",64,"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66",66,"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63",6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62",6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