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66",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66,"single","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調解之效力、移付調解之適用審級，及調解先行合意之抗辯。\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該條屬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移付調解之規定因而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選項 (B) 稱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與《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之準用規定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n(B) 錯誤：如上所述。\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自得提起該訴。\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項規定：「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n【涵攝步驟】要件一移付調解之規定所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屬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要件二第二審程序之準用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所定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效果→第二審程序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調解程序正是第二編第二章，所以移付調解在第二審也做得到。","一、調解效力的兩段接力。《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條文並未直接把調解的效力寫成與確定判決同一，而是先接到訴訟上和解，再由和解接到確定判決，這個兩段式的引導是選項 (A) 的完整推導路徑，也是考生最容易背成一段的地方。\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的文義只寫到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選項 (B) 正是抓住這五個字。真正的關鍵在體例：該條位於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把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一併準用於第二審程序，因此第二審法院同樣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條文字面與體系解釋在此分岔，是本題的難點。\n三、移付調解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訴訟程序的停止與裁判費的退還，是移付調解制度的兩個誘因。\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一為強制調解，一為任意調解，再加上移付調解，構成三種調解的發動途徑，宜並列記憶。\n五、調解先行的抗辯與其失權。《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他造抗辯後視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選項 (D) 完整反映了但書所設的失權效果。命題者常把但書刪掉，讓考生誤以為抗辯權可以隨時行使。\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5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該證明書在後續起訴的程序銜接上有其作用；另《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所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也是常見的細節出題點。\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把調解的發動途徑分成起訴前強制調解、起訴前任意調解與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三類，再逐一檢查各自的審級與效力。移付調解成立後裁判費退還三分之二的比例，是命題者偏好的細節型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65",65,"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64",64,"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63",6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69",69,"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