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67",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67,"single","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除甲、乙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外，應由簡易庭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如乙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然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經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相互轉換，及第一審誤用程序時之上訴審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 40 萬元後，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法院仍行通常訴訟程序並判決，上訴審即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非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減縮為 40 萬元後即落入該項範圍。\n(D) 錯誤：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40 萬元；要件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未改用簡易程序而以通常程序判決；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不得以此廢棄原判決。\n【記憶點】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而第一審誤行通常訴訟程序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廢棄原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2 項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一、兩個方向的轉換規定並不對稱。由簡易改通常，《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寫得很完整：事由、例外、裁定、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有；由通常改簡易，則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的金額標準本身。本題選項 (A)、(B) 落在前者，選項 (C) 落在後者，命題者刻意讓兩個方向同時出現。\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分兩項處理同一件事：第 1 項是禁止廢棄，第 2 項是程序歸屬。選項 (D) 把上訴審的程序歸給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與第 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不符，等於只讀了第 1 項而漏掉第 2 項。這是典型的條號對而項次漏的陷阱。\n三、擬制合意的兩處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兩項的擬制事由相同，適用情境不同，宜並列記憶。\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上訴審級隨程序種類而變動，是本考點的另一半。\n五、程序安定的立法思想。《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該項對重大程序瑕疵留有發回的可能，而《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則就簡易事件誤行通常程序明文排除廢棄，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不同瑕疵所作的評價差異。\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所定第二項訴訟因案情繁雜或金額逾十倍以上而得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6 項所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都是延伸的出題點。\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是先給一個金額變動，再問程序怎麼走。宜先判斷變動後的事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再判斷程序轉換的發動方式，最後才處理上訴審。選項 (D) 前三步都對，只在最後一步把上訴審程序歸錯。這種前面全對而最後一句錯的設計，在程序法考題裡出現頻率極高，讀選項時必須讀到最後一個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66",66,"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65",65,"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69",69,"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64",64,"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70",70,"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規…",[],{"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