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6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68,"single","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訴訟程序的四項特則——改用簡易程序、一部請求之限制、簡化證據調查、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之上限。\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固然禁止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書則明定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選項 (B) 稱當事人一概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抹去了但書所設之例外，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n(B) 錯誤：如上所述。\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5 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所定範圍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選項所述之情形；要件二有無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但書所設之例外；效果→已為該陳明者，仍得為一部請求，故一概不得之敘述錯誤。\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但書就是那個出口。","一、小額程序的入口與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入口有法定與合意兩種；出口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的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3 項，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是本文加但書的結構。本文所禁止者，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也就是切割請求以取得小額程序的行為；但書則給出一個出口：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選項 (B) 以一句概括的否定把但書刪掉，條號真、本文真，而範圍被改寫。\n三、證據調查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該條列有兩款，選項 (C) 用的是第 2 款。\n四、訴之變更追加的天花板。《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5 把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限制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的範圍內，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選項 (D) 完整反映了原則與例外，故為正確敘述。\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6 第 1 項本文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該項處理的是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的上訴審效果，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的改用簡易程序不同，宜並列記憶。\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小額程序常考的還有《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所定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以及裁判費、上訴利益額等細節。命題者偏好把四個特則各出一個選項，本題即為典型。\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把四個特則各自的原則與例外分開記：改用簡易程序有依職權與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兩層，一部請求有本文與但書兩層，簡化證據調查有兩款，訴之變更追加有金額上限與合意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所定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也常與本題一併出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67",67,"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69",69,"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66",66,"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70",70,"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規…",{"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65",65,"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71",71,"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 90…",[],{"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80,17894454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