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1-074",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74,"single","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之訴在不合法、無再審理由、有再審理由三種情形下之裁判方式。\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是法院認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者，即依各該審級之訴訟程序就本案更為審理並以判決終結。選項 (C) 稱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與上開兩條所定之程序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逾 30 日不變期間提起者，其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n(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再審之訴合法而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n(C) 錯誤：如上所述，我國法未採先為開始再審裁定之兩階段構造。\n(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再審之訴合法→未逾《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之不變期間；要件二有再審理由→符合再審事由；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更為本案審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視原判決是否正當而為判決。\n【記憶點】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與第 505 條，再審有理由時是直接依各該審級程序更為本案審理並以判決終結，不經一道宣告開始再審的裁定。","一、三種結局對應三種裁判形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以裁定駁回；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其中顯無再審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得不經言詞辯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正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以判決駁回。三種結局中，只有第一種用裁定。\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選項 (C) 描述的是一種兩階段構造：先以裁定宣告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再更為本案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所採者則是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法院於認有再審理由後即就本案續行審理，並以判決終結。選項 (C) 的條號與法名都沒有問題，錯的是程序構造。\n三、不變期間的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3 項則就特定再審事由排除該五年之限制。三十日不變期間與五年最長期間是兩層限制。\n四、再審訴狀的記載。《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原告不僅要表明再審理由，還要提出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這是再審之訴合法要件審查的具體操作，與選項 (A) 相呼應。\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所稱顯無再審理由，與《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所定有再審理由而原判決正當之情形，在結果上都是判決駁回，但前者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後者則已進入本案審理。兩者的差別在於法院是否已就本案作成實體判斷。\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原判決經廢棄後的返還與損害賠償聲請，是再審程序的延伸考點；另《民事訴訟法》第 498 條之 1 所定再審之訴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也常一併出題。\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把再審之訴的三種結局與其裁判形式配對：不合法用裁定，其餘用判決。配對完成後，只要看選項用的是裁定還是判決，就能迅速篩掉錯誤選項。選項 (C) 的開始再審之裁定在這張對照表上找不到位置，而《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所採的準用構造，也不留下這樣一個中間階段的空間；這是把外國法制的兩階段構造誤植到我國法的典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4-s0201-073",73,"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及其…",{"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1-075",75,"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1-072",72,"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1-076",76,"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71",71,"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 9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77",77,"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id":44,"number":45,"stem":69},"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id":48,"number":49,"stem":71},"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80,178944545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