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7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78",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78,"single","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 1090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家事事件之定性——丁類、戊類事件與家事非訟程序之適用範圍。\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是否為家事非訟事件，須先看該事件是否列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之丁類或戊類。選項 (C) 之請求人為子女之一之友人，其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向其他子女請求返還代墊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該請求不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所列丁類事件及第 3 條第 5 項所列戊類事件之列，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則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依《民法》第 1090 條請求者即屬之。\n(B)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3 款規定：「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即屬戊類事件。\n(C) 錯誤：如上所述。\n(D)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13 款規定：「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請求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即屬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事件是否列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丁類或戊類→選項 (C)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不在其列；要件二請求人與相對人間之關係→請求人為子女之一之友人；效果→非《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所定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事件。\n【記憶點】《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判斷是不是家事非訟事件，先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看它有沒有被列進丁類或戊類。","一、版本狀態的誠實說明。本題所引《家事事件法》條文，其所屬版本內另有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始行施行之條文，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詳解所引用者為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n二、五類事件的體系。《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把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並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6 項規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甲、乙、丙三類屬家事訴訟事件，丁、戊兩類則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本題問的是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故射程落在丁類與戊類。\n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選項 (C) 的表面形狀與扶養費請求非常接近，命題者刻意把請求人設定為子女之一之友人。家事事件的定性同時看事件類型與當事人關係；由與該家庭無身分關係之第三人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其爭執對象是代墊費用的返還，並非親屬間的扶養關係。\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規定：「十二、扶養事件。」扶養事件確為戊類事件，若由受扶養權利人或負扶養義務人之一方請求，即屬家事非訟事件。選項 (C) 與該款的差別，正在於請求人的身分與請求權基礎。\n五、丁類與戊類的性質差異。丁類事件多屬狀態形成或保護性事件，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4 款所定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第 13 款所定民事保護令事件；戊類事件則多屬親屬間權義的調整，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8 款所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兩類同走家事非訟程序，但事件性質不同。\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定性之後緊接著就是管轄，命題者常把定性與專屬管轄合併出題；《家事事件法》第 79 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準用規定，也是延伸考點。\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讀《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五類清單，把選項一一對號入座，對不上的就不是家事事件；再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判斷是否走家事非訟程序。選項 (A)、(B)、(D) 都能在丁類或戊類的款次上找到位置，選項 (C) 則找不到，這是本題最快的解法。定性錯誤會連帶影響管轄與所適用之程序，因此是家事法考題的基本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77",77,"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79",79,"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76",76,"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1-080",8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1-075",75,"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4-s0201-001","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id":45,"number":46,"stem":69},"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5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