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1-07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5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1-079",114,"114110","20250802","s0201","civil",null,79,"single","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家事身分訴訟中處分權、辯論、公開、言詞四原則所受之限制。\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所為自認，依該條不生自認之效力，此即辯論主義所受之限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離婚事項既列於該項，離婚訴訟之當事人得為訴訟上和解。\n(B) 正確：如上所述。\n(C)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n(D)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認領之訴應定言詞辯論期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類型→撤銷婚姻之訴；要件二自認之對象→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效果→依《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該自認不生效力。\n【記憶點】《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一、版本狀態的誠實說明。本題所引《家事事件法》條文，其所屬版本內另有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始行施行之條文，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詳解所引用者為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n二、四大原則各自被限制到什麼程度。處分權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把訴訟上和解限於得處分之事項；辯論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58 條；公開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9 條；言詞主義則於家事訴訟事件原則上並未被排除。本題四個選項各挑一個原則，考的是限制的射程。\n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的射程有兩塊：撤銷婚姻之訴中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中相關之原因、事實。選項 (B) 所述正落在第一塊。命題者的設計，是讓考生誤以為所有身分訴訟的自認一概不生效力。\n四、職權探知的一般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是辯論主義限制的總則性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則就自認效力另設具體規定，兩者互為表裡。\n五、公開主義的限制與其例外。《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本文採不公開法庭，但書則列三款應許旁聽之情形，包括經當事人合意且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另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選項 (C) 把但書整段刪掉，是典型的漏列例外。\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以及《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所定法院得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以促成和諧解決，都是處分權主義限制下的細部設計，常單獨命題。\n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四個選項的句型一致，都是先講某原則受到限制，再接一個結論。作答時宜先驗前半句的原則有沒有被限制，再驗後半句的結論是否為該限制的正確推論。選項 (A) 的前半句成立而後半句錯誤，選項 (C) 亦然；選項 (D) 則連前半句都不成立——言詞主義於家事訴訟事件原則上並未被排除，其後半句所稱認領之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亦與《家事事件法》第 47 條第 1 項應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之設計不符。唯有選項 (B) 前後一致，且能在《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上逐字對到，故為正確敘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4-s0201-078",78,"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1-080",8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1-077",77,"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id":57,"number":24,"year":6,"stem":58},"law-114-s0201-001","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1-076",76,"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准許甲之假扣押聲請，乙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1-002",2,"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0},"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178944545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