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02",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single","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 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股東表決權係按出資比例分配。A 公司擬增資 100 萬元，甲、乙及丙表示贊成，丁及戊反對。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贊成本件增資案，故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因資金短缺，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出資而成為新股東","丁反對本件增資案，但得將其分配到之增資額度，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而成為新股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增資之決議門檻、股東有無按原出資比例出資之義務，以及新股東參加增資之程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該項但書明白表示，股東縱使投下贊成票，仍不因此負出資義務。丙贊成增資案，依該項但書並不負出資義務，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甲雖贊成，仍不因贊成而生按出資比例增資之義務。\n(B) 正確，為本題答案。丙贊成增資案，依《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n(C) 錯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新股東之參加須另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乙不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成為新股東。\n(D) 錯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既以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新股東參加之要件，丁亦無從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成為新股東；且《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已表明股東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並無選項所稱分配到之增資額度可供轉由他人承接。\n【涵攝步驟】要件一決議門檻，甲、乙、丙三人合計 150 萬元出資，逾全體 250 萬元之半數，增資案依《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成立；要件二出資義務，丙雖贊成而不負出資義務；要件三新股東之引入，依《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須另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乙、丁均不得逕自為之。\n【記憶點】有限公司增資，贊成票只決定公司要不要增資，不決定該股東要不要掏錢。","【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本項把兩件事切開：前者是團體法上的決議門檻，後者是個別股東的財產負擔。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額具有濃厚的人合色彩，若因贊成而被迫追加出資，等於以多數決強制擴大股東的財產責任，故立法者於同一項的但書逐字排除之。\n【新股東的進場程序】《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可見增資缺口由誰填補，仍須回到股東多數決；本題 (C)、(D) 兩個選項都是把這道門檻拿掉，讓個別股東自行招攬第三人入夥，與該項不合。\n【與出資轉讓的對照】《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新股東透過增資參加與既有股東出資轉讓，是兩條不同的入股途徑，而《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與《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就外人加入均設有其他股東同意之關卡，可以並列記憶。\n【本題的數字涵攝】五位股東各出資 50 萬元，表決權按出資比例分配，甲、乙、丙合計三票，已達《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所定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決議合法成立；丁、戊之反對不影響決議效力，而依《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不同意之股東對於隨增資而來的章程修正部分，仍視為同意，不致卡住登記。\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條常與減資、變更組織一併命題。《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考生宜把增資、減資、變更組織三者的門檻放在一起記，並注意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另有更高門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0,54,58,62,66],{"id":48,"number":24,"year":6,"stem":49},"law-114-s0202-001","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4-s0202-003",3,"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4-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4-s0202-004",4,"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之原料…",{"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4-s0202-054",54,"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4-s0202-005",5,"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24,"stem":72},"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3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