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12",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12,"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進行下列何事項時，須變更公司章程？",{"A":16,"B":17,"C":18,"D":19},"A 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10元。」若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為 300 萬股，A 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減資 100 萬股彌補虧損，再增資100 萬股，引進新資金","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A 公司因公開發行成本過高，申請停止公開發行","A 公司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何種公司行為須變更章程——特別股權利內容之縮減與其他三種公司行為之比較。\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之股息與紅利既為章程應載事項，A 公司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之股息與紅利，即須變更章程；又《公司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可知此種變動係以章程變更為前提。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A 公司減資 100 萬股再增資 100 萬股後，已發行股份仍在章程所定 500 萬股之內，屬分次發行之範圍。\n(B) 須變更章程，為本題答案。特別股之股息及紅利為《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章程應載事項，欲縮減即須變更章程。\n(C)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該項所要求者為股東會決議。\n(D)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解散係以股東會決議發動，並非章程變更事項。\n【記憶點】判斷要不要改章程，只問一句：這件事有沒有寫在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裡。","【判準的建立】章程變更與否，取決於待處理的事項是否屬於章程記載事項。《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該柱句把特別股的權利內容整批拉進章程保留的範圍，其第 1 款即為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這個內容既寫在章程裡，要縮減就必須改章程——這是本題唯一符合題意的選項。\n【特別股權利變動的雙重程序】《公司法》第 159 條第 1 項在章程變更的一般程序之外，另加一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 159 條第 4 項規定：「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立法目的在於，多數決若可任意削減特別股股東依章程取得的權利，特別股的招募基礎即會動搖，故以類別股東會作為防線。此外《公司法》第 158 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收回與縮減權利是兩條不同的處理路徑，並列可看出立法者對特別股股東既有權利的保護態度。\n【授權資本制下的減增資】《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所採者為授權資本制：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發行上限，實際發行則得分次為之。本題章程資本總額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已發行 300 萬股；減資 100 萬股後為 200 萬股，再增資 100 萬股後回到 300 萬股，全程未觸及章程所定的 500 萬股上限，故無變更章程之必要。若題目改為增資後超過 500 萬股，答案即會翻面。\n【停止公開發行與解散】《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停止公開發行，改變的是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身分，而非章程記載；《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所定之解散決議，則是啟動清算程序的股東會決議。兩者都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要件，因此很容易被誤認為須變更章程——但決議門檻高低與是否變更章程，是兩件不同的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題型常改問變更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本公司所在地或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這些都落在章程記載事項之內。考生宜把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熟，再以本題的判準逐一套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11",11,"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經營績效良好，歷年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13",13,"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將公司之盈餘分派從年度分派，改為每季分派，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10",10,"公司法於民國 104 年 7 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關於此制，下列敘述何者錯…",{"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14",14,"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及戊 5 位股東，甲及乙擔任董事。依…",{"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09",9,"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 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15",1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股份…",[],{"id":48,"number":49,"stem":73},"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經營績效…",{"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將公司之盈餘分派從年度分派，改為…",70,17894454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