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19",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以及受益人資格是否因離婚而喪失。\n【正解理由】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只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其後喪失不影響契約效力。《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該條之失效效果繫於保險標的物，而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為人而非物，通說與實務因此認為不適用之。甲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經乙書面同意，符合《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乙於死亡前並未撤回同意，契約持續有效，甲仍得請求保險給付。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上開《保險法》第 17 條，其失效要件係就保險標的物而言，屬財產保險之規範；甲、乙離婚不使契約失其效力。\n(B) 錯誤。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情形，《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離婚並非該項所定之情形，甲之受益人資格不因離婚而當然喪失。\n(C) 正確，為本題答案。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契約嗣後持續有效，甲得請求保險給付。\n(D) 錯誤。《保險法》第 101 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條所定之效果為給付保險金額，而非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 112 條所定者為該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與此係兩事。\n【涵攝步驟】甲、乙訂約時為配偶；乙已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符合《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同意之撤銷依《保險法》第 105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通知，乙未為之。\n【記憶點】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以訂約時存在為已足；受益權之喪失，須落在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那一項。","【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的時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的時點要求不同。《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該條的文字用的是保險標的物，其射程限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人而非物，通說與實務因此認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嗣後因離婚、解僱、清償債務等事由而消滅者，不影響契約的效力。理由在於人身保險多具長期性與儲蓄性，要保人已繳付多年保費，若因身分關係變動即使契約失效，將嚴重損害要保人的既得地位。\n【被保險人同意的守門機制】《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以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作為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的生效要件，目的在防止道德危險。《保險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保險法》第 105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這三項合起來，把控制權留在被保險人手上：乙若對甲已無信任，隨時可以書面撤銷同意，效果是契約終止而非自始無效。本題明白寫出乙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正是要讓考生確認這道閘門並未關上。\n【受益人地位的變動】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其主導權在要保人。《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本題要保人與受益人同為甲，甲自無變更自己的必要。至於受益權的法定喪失事由，《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定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此可見立法者對受益權的剝奪採取相當節制的態度，離婚並不在其列。\n【實務上的配套】離婚後前配偶仍為受益人，在實務上並非罕見，保險契約當事人若不願維持此一結果，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由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變更受益人，而非期待契約自動失效。本題把離婚後一年始死亡、死亡前未撤回同意兩個事實都寫清楚，就是要把所有可能改變結論的變數逐一排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延伸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效力、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處理，以及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18",18,"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甲取得汽…",{"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20",20,"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17",17,"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 A 房屋，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21",21,"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16",16,"有關保險業、銀行、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可經營的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22",22,"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id":49,"number":50,"stem":74},"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id":53,"number":54,"stem":76},"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70,178944545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