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22",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2,"single","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 70 萬元之汽車向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車體險並約定自負額 5 萬元。某日因乙之駕車過失，導致甲失能、汽車全毀。A 公司就失能部分依保險契約理賠 100 萬元，B 公司就車損理賠 65 萬元。設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時，有關本案適用保險代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與 B 公司均不得行使代位權","A 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70 萬元","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代位權在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分野，關鍵在《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範圍。\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而《保險法》第 135 條所列的準用範圍及於傷害保險，前述代位限制的那一條也在其中，A 公司就失能保險金 100 萬元不得代位。而財產保險的代位發生在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之後，其得請求的數額以所給付的賠償金額為上限；B 公司實際賠付 65 萬元，代位求償額即為 65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就 A 公司部分固然正確，但 B 公司承保的車體險是財產保險，《保險法》第 135 條所準用的對象是傷害保險。\n(B) 正確。A 公司為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同法第 103 條而不得代位；B 公司賠付的金額是 65 萬元，其代位求償的數額即以此計算。\n(C) 錯誤。就 A 公司部分，《保險法》第 103 條的限制經同法第 135 條準用於傷害保險；就 B 公司部分，70 萬元是汽車的價值，B 公司實際賠付的是 65 萬元。\n(D) 錯誤。本選項對 B 公司的數額寫對了，但 A 公司是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同法第 103 條，不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人已為給付：A 公司 100 萬元、B 公司 65 萬元。要件二，保險種類：A 公司承保傷害保險，B 公司承保車體險。要件三，有無《保險法》第 135 條之準用：傷害保險在該條所列範圍內。要件四，代位數額之計算基礎：B 公司實際賠付 65 萬元，而非汽車價值 70 萬元。\n【記憶點】傷害保險透過《保險法》第 135 條接上同法第 103 條，保險人不得代位；本題 B 公司的代位數額，看的是它實際賠付的 65 萬元，不是汽車的價值 70 萬元。","一、兩條軸線要分開讀。本題把一個事故拆成人身與財產兩個保險關係：甲的失能由傷害保險理賠，汽車全毀由車體險理賠，肇事者乙則是兩個保險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代位權能不能行使，取決於各自的保險種類，而不是取決於同一個事故。\n二、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該條文字所指的主體是人壽保險之保險人，所以傷害保險要受同一限制，必須經由準用條款接過去。《保險法》第 135 條逐一列出的那幾條，內容涵蓋保險金額之給付、代位之限制、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之同意，以及保險費交付與停效復效等事項，其中就包含前述代位限制的那一條。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裡：只讀《保險法》第 103 條的字面，會以為它只管人壽保險，漏掉準用條款就會誤認 A 公司得代位。\n三、數額的兩個基準不要混淆。財產保險的代位是在保險人已為給付之後才發生，其得請求的數額也以其所給付的金額計算，而不是以保險標的的市價計算。本題 B 公司承保的汽車價值 70 萬元、約定自負額 5 萬元，實際賠付 65 萬元；選項 C 把 70 萬元填進代位金額，正是把標的價值誤當成賠付金額。\n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條處理的是傷害保險的給付要件，與代位權的有無是兩件事。《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條也在《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之列，但它管的是契約效力而不是代位。準用清單裡的各條各有射程，不宜一律讀成同一件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三個變數：被保險人對事故與有過失、保險種類換成健康保險或人壽保險、以及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前兩者影響代位權的有無，後者則另有限制。本題題幹先寫明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等於把與有過失這個變數關掉，讓考生專心處理保險種類這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21",21,"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20",20,"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24",2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19",19,"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25",25,"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id":49,"number":50,"stem":7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id":53,"number":54,"stem":76},"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70,178944545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