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23",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公司於甲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甲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A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乙故意傷害甲未遂時，甲得撤銷其受益權利","乙故意傷害甲者，A 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傷害保險的給付責任與除外事由，以及受益人故意加害被保險人時，法律效果落在受益人身上還是保險人身上。\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保險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該項所定的效果是受益人喪失請求權，而不是保險人免責，選項 D 把效果寫到保險人身上，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選項與該項相符。\n(B) 正確。《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本選項與該條相符。\n(C) 正確。《保險法》第 134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本選項與該項相符。\n(D) 錯誤，如上所述：《保險法》第 134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乙的受益權，A 公司對甲的給付責任仍依《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判斷。\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種類為傷害保險，本題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符合。要件二，事故為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選項 A 落在這個要件。要件三，被保險人自身的除外事由，即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選項 B 落在這個要件。要件四，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時受益人無請求權，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權，選項 C 與選項 D 都落在這個要件，而選項 D 把效果錯置到保險人的給付責任上。\n【記憶點】受益人故意加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 134 條動到的是受益人這一端：既遂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未遂者由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一、三條條文分工的圖像。傷害保險出險後要處理三個問題：保險人負不負責、負責的話給誰、以及誰的行為會改變前兩者。《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處理第一個問題，《保險法》第 133 條處理被保險人自身行為造成的除外，《保險法》第 134 條處理受益人行為造成的效果。本題就是把第三個問題的效果，偷偷搬到第一個問題的位置上。\n二、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可見傷害保險的事故要件有三個層次：外來、突發、非由疾病引起。選項 A 只寫到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與《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文字相符。\n三、除外條款的主體不同。《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該條的行為主體是被保險人；而《保險法》第 134 條的行為主體是受益人。本題乙是受益人，其故意傷害甲的行為，落在後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效果是乙喪失請求權，而不是 A 公司免除給付責任。\n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把這兩項與《保險法》第 134 條並列可以看出：受益人加害時，效果落在受益權；要保人加害時，才出現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的效果。本題選項 D 的敘述，形式上比較接近要保人加害的那一格。\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化題有三種：一是把受益人換成要保人，二是把既遂改成未遂，三是問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後保險金的歸屬。作答時先問行為人是誰，再問既遂或未遂，最後才問效果落在哪一端，順序顛倒就容易被選項牽著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2",22,"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24",2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1",21,"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催告、契約效力之停效與復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25",25,"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0",20,"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26",2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id":48,"number":49,"stem":73},"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70,178944545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