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25",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 萬元，保單附約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有變更，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甲於要保時，要保書上的職業欄填無，投保後因疫情及經濟問題開始從事膠筏漁業工作，未通知 A 公司，漁業工作時發生落海事故死亡。保險人 A 公司下列主張，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及第 57 條規定，以怠於通知危險增加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無涉危險增加，保險人 A 公司應全額負責","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        ，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投保後職業變更所生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以及契約另訂比例給付時該約定的效力。\n【正解理由】本題附約已就職業變更未通知，約定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給付。《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比例給付相較於全然不給付，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A 公司即應依約負比例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該項的時點在訂約時，本題的職業變更在投保之後。\n(B) 錯誤。《保險法》第 57 條所定的是解除契約的原因，而本題兩造已就未通知的效果另定比例給付，該約定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A 公司不能主張免責。\n(C) 錯誤。甲投保時職業欄填無，其後從事膠筏漁業工作而落海身亡，依附約的職業分類，此一變更涉危險增加，本選項與之不符。\n(D) 正確，理由如上：危險增加而未通知，效果依附約所定的比例給付。\n【涵攝步驟】要件一，通知義務的發生：《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甲改從事膠筏漁業工作屬其行為所致。要件二，怠於通知：甲未通知。要件三，效果：附約已另定比例給付。要件四，該約定之效力：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A 公司負比例責任。\n【記憶點】訂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與投保後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時點不同、條文不同；契約就未通知另定比例給付時，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該約定有效。","一、先把兩種義務的時點分開。《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這是訂約時的義務；《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這是契約存續中的義務。本題甲在要保書職業欄填無，題目沒有指出當時的填載與事實不符，其後才因疫情與經濟因素改從事膠筏漁業工作，落在後者而不是前者。\n二、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要求先通知；《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兩項的差別在於危險增加是否出於己身行為，通知的時點也因此不同。甲主動改變工作內容，屬前者。\n三、法定效果與約定效果的關係。《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這兩條給的是解除或終止的路徑。本題附約另闢一條路：不解約、不終止，改以比例折算給付。《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允許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約定，這正是本題答案落在比例責任而不落在免責的理由。\n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與《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是同一組尺的兩端：對被保險人有利的約定可行，對其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本題的比例給付落在前一端。\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命題者常把題示事實改成上開三種情形之一，測驗考生是否記得通知義務也有例外；也常改考《保險法》第 63 條所定怠於通知的損害賠償責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24",2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26",2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27",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22",22,"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28",28,"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id":49,"number":50,"stem":7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id":53,"number":54,"stem":7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70,178944545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