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26",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乙於同年 3月 5 日背書轉讓予丙。丙至遲應於何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始符票據法之規定？",{"A":16,"B":17,"C":18,"D":19},"同年 3 月 18 日提示","同年 3 月 19 日提示","同年 3 月 20 日提示","同年 3 月 21 日提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間，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對提示期間有沒有影響。\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4 條把匯票關於付款一節的規定準用於本票，其中《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票到期日為 3 月 18 日，加計其後二日，提示期間的末日是 3 月 20 日。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3 月 18 日是到期日當天，屬提示期間的第一日，但本題問的是至遲何日，該日並非期間的末日。\n(B) 錯誤。3 月 19 日是《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其後二日中的第一日，仍未到期間末日。\n(C) 正確。到期日 3 月 18 日加計其後二日，末日為 3 月 20 日，與《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相符。\n(D) 錯誤。3 月 21 日已在《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之外。《票據法》第 95 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可見免除記載並未改變提示期間。\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本票：甲簽發本票一紙。要件二，準用依據：《票據法》第 124 條把匯票關於付款一節的規定準用於本票。要件三，提示期間的起算點：到期日 3 月 18 日。要件四，期間長度：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即 3 月 18 日、19 日、20 日。要件五，末日：3 月 20 日，故丙至遲應於該日提示。\n【記憶點】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間經《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而來，是到期日或其後二日，本題即 3 月 18 日、19 日、20 日；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免掉的是作成拒絕證書這個動作，不是提示這個動作。","一、先確定準用的路徑。本票一節關於付款的細節並未重複規定，而是以《票據法》第 124 條接回匯票的規定。該條就發票人這一塊，準用的是匯票一節中三個特定條項，其內容並不包括發票人的責任；其餘則以節為單位，準用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與謄本各節之規定，其中付款一節就包含本題所需的提示期間。作答時先確認準用路徑，再回到被準用的那一條讀文字，是這一族題目的標準動線。\n二、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這裡有兩個要素：起算點是到期日，長度是到期日加其後二日，合計三天。本題到期日為 3 月 18 日，三天分別是 3 月 18 日、3 月 19 日、3 月 20 日，末日即 3 月 20 日。《票據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本題未記載擔當付款人，向發票人甲提示即可。\n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效果要放對位置。《票據法》第 95 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該條把提示義務與作成拒絕證書的義務分開：免除的是後者，前者仍在，只是舉證責任的分配隨之調整。本題乙、丙之間的背書轉讓與免除記載，都不會把提示期間往後推。\n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這一項才是免除記載真正發生作用的地方：它改的是追索權時效的起算點，而不是提示期間。把這兩件事擺在一起看，就不會把免除記載誤讀成提示期間的延長。\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三個變數：把到期日換成見票後定期付款、把本票換成支票、或在票上記載擔當付款人。《票據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該項多出一道見票提示的程序；支票則另有自己的提示期間規定。三種情形彼此不同，不可互相套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5",25,"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27",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4",2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28",28,"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3",2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以乙為其死亡時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29",29,"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id":48,"number":49,"stem":73},"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id":52,"number":53,"stem":75},"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70,178944545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