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27",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9 年 4 月8 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 1\u002F5 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銀行可予以付款","銀行可不予付款","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銀行不得僅支付 1\u002F5 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人得否付款、發票人得否撤銷付款委託，以及存款不敷時的處理。\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該項給付款人的是得就一部分支付的權限，並未課予墊付全額再向發票人求償的義務，選項 D 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二、發行滿一年時。」本題逾期三個月，甲未撤銷委託，銀行仍得付款。\n(B) 正確。《票據法》第 143 條把付款人的支付義務繫於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本題甲的存款僅及票面五分之一，銀行不負支付之責。\n(C) 正確。《票據法》第 135 條所定的撤銷限制以提示期限內為範圍，本題已逾期。\n(D) 錯誤，如上所述：《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所定的是一部支付的權限，本選項卻寫成必須先墊付全額再向發票人請求償還。\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支票。要件二，提示時點在提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要件三，付款權限：依《票據法》第 136 條本文仍得付款，選項 A 落在此。要件四，付款義務：依《票據法》第 143 條以存款足敷支付為前提，本題不足敷，選項 B 落在此。要件五，撤銷付款委託：依《票據法》第 135 條，限制及於提示期限內，選項 C 落在此。要件六，存款不敷時的處理：依《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選項 D 落在此而寫成墊付義務。\n【記憶點】存款不敷時，《票據法》第 137 條第 1 項給付款人的是得就一部分支付的權限，銀行沒有替發票人墊付全額的義務。","一、把時間軸畫出來。支票的規定圍繞著一條界線展開：《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的提示期限。期限之內與期限之外，付款人的權限、發票人的權限與執票人的追索權，各有不同的規定。本題把提示時點設在期限經過後三個月，就是要考生分別檢視這三端。\n二、要件拆解，付款人這一端。《票據法》第 136 條的本文允許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書則列出兩種例外。本題發票日為 109 年 4 月 8 日，提示在期限經過後三個月，距發行滿一年尚遠，題示事實也沒有撤銷付款委託，兩款例外都沒有出現，所以銀行得付款。而《票據法》第 143 條把付款義務繫於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本題存款僅及票面五分之一，義務不發生，所以銀行也可不付款。得付款與應付款是兩件事，選項 A 與選項 B 因此可以並存。\n三、要件拆解，發票人這一端。《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該條的限制有明確的時間範圍，期限一過即不再受拘束。要注意的是撤銷委託之後，付款人依《票據法》第 136 條但書第 1 款也就不得再付款，兩條是連動的。\n四、一部支付的定位。《票據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讀可以看出，一部支付是一套完整的程序設計：付款人得就存款範圍內支付，執票人則須在票上記明實收數目，餘額部分再循追索途徑處理。選項 D 憑空替銀行加上墊付全額的義務，在這一套程序裡找不到對應的文字。\n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134 條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逾期提示的代價落在對前手的追索權，而不落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這是本題沒有問到但常一起考的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6",2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28",28,"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5",25,"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29",29,"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4",24,"甲於民國 107 年（下同）5 月 1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0",30,"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id":48,"number":49,"stem":73},"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id":52,"number":53,"stem":75},"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70,178944545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