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28",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 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A":16,"B":17,"C":18,"D":19},"發票日後 7 日內","發票日後 14 日內","發票日後 15 日內","發票日後 2 個月內","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分成三格，考的是把題示地點放進哪一格。\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本題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兩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 15 日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七日這一格以兩地在同一省市區內為前提，與本題事實不合。\n(B) 錯誤。《票據法》第 130 條所列的三格期限分別為七日、十五日與二個月，其中並無十四日。\n(C) 正確。本題兩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落在《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期限為發票日後 15 日內。\n(D) 錯誤。《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二個月這一格以發票地在國外為前提，本題發票地在苗栗市。\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支票：甲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要件二，發票地：苗栗市。要件三，付款地：高雄市。要件四，兩地關係：不在同一省市區內，也不涉及發票地在國外的情形。要件五，對應的期限：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n【記憶點】《票據法》第 130 條把支票提示期限切成三格：同一省市區內七日、不在同一省市區內十五日、發票地在國外而付款地在國內二個月，先定地點再定日數。","一、本條的結構。《票據法》第 130 條是一個柱句加三款的條文，柱句界定義務人與義務內容，三款則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相對關係，各自配上一個日數。這類條文的作答動線是固定的：先讀柱句確認主體，再逐款比對事實落在哪一格，不可只挑一款套用。\n二、要件拆解。柱句的主體是支票之執票人，義務是為付款之提示；三款的差別只在地點要素。《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兩者不是同一個省市區，也沒有涉外因素，落在第 2 款。\n三、逾期提示的效果。提示期限不是訓示規定，它連著追索權的存續。《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兩條合起來看，第 130 條的日數決定的是對前手追索權的保全。\n四、期限內外的另一組效果。《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二、發行滿一年時。」可見同一個日數同時界定了發票人撤銷權的起點與付款人付款權限的邊界，是支票這一章的樞紐。\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在地點上動手腳：把付款地寫成同一直轄市內的不同行政區、把發票地寫在境外、或乾脆不記載發票地。未載發票地時，《票據法》第 125 條第 3 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要先補上擬制的發票地，才能判斷落在哪一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7",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29",29,"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6",2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0",30,"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5",25,"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1",31,"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id":48,"number":49,"stem":73},"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70,178944545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