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29",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記載為同年 3 月 14 日，B 公司至同年 3 月 15 日始向 C 銀行提示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B 公司之提示尚未逾法定期限","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但仍在發票日後 6 個月內，故提示仍為有效","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惟若獲得 C 銀行之同意，提示仍屬有效","此張匯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根本不必提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對提示義務有沒有影響。\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題到期日為 3 月 14 日，其後二日為 3 月 15 日與 3 月 16 日，B 公司於 3 月 15 日提示，仍在該項所定期間之內。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上：3 月 15 日落在《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的到期日其後二日之內。\n(B) 錯誤。發票日後六個月的期間，是《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就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所定的承兌提示期限，與本題的付款提示無涉；且本題提示並未逾期。\n(C) 錯誤。本題提示未逾期，不生逾期後經付款人同意而回復效力的問題；《票據法》第 70 條所定的付款延期，是經執票人同意而以提示後三日為限，方向與本選項相反。\n(D) 錯誤。《票據法》第 95 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免除的是作成拒絕證書，提示仍應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匯票：A 公司簽發匯票，付款人為 C 銀行。要件二，到期日：3 月 14 日。要件三，提示期間：依《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為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即 3 月 14 日至 3 月 16 日。要件四，實際提示日：3 月 15 日，落在期間之內。要件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依《票據法》第 95 條不影響提示義務，亦不改變期間。\n【記憶點】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是到期日或其後二日；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免掉的是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95 條把提示義務留在原地。","一、本題的三個數字要分開放。到期日 3 月 14 日、提示日 3 月 15 日、以及選項 B 拋出的六個月，分屬三個不同的制度。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付款提示還是承兌提示，再去找對應的期間規定。\n二、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由兩段組成：到期日當天，加上其後二日，合計三天。本題到期日為 3 月 14 日，三天分別是 3 月 14 日、3 月 15 日、3 月 16 日。《票據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本題付款人為 C 銀行且未記載擔當付款人，B 公司向 C 銀行提示即為正辦。\n三、承兌提示與付款提示不是同一件事。《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本題匯票已記載到期日為 3 月 14 日，並非見票後定期付款，選項 B 把承兌提示的期間搬到付款提示上，是這一族最常見的混淆。\n四、延期的方向不要弄反。《票據法》第 70 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該條是付款人請求延期、由執票人同意；選項 C 寫成執票人逾期提示而由付款人同意，主體與同意的方向都相反。《票據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該項處理的是承兌階段的變形，與付款階段的延期分屬兩節。\n五、免除記載真正的作用位置。《票據法》第 95 條把提示義務留下，只把舉證責任移轉。而《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則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可見免除記載改動的是追索權時效的起算點，不是提示期間。\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到期日改成見票即付、把提示日推到到期日後第三日，或在票上加註擔當付款人。《票據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一旦改成見票即付，提示日與到期日就重合，計算方式完全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8",28,"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30",30,"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7",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1",31,"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6",26,"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id":48,"number":49,"stem":73},"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id":52,"number":53,"stem":75},"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70,178944545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