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30",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交由乙收執，再由乙在支票背面空白背書後交給甲，甲持由乙空白背書之支票向丙調借，丙於是將相當於票款之現金交付給甲，經丙遵期提示後，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不必負背書責任，因為該支票背書不連續","乙不必負背書責任，因為該支票為發票人甲回頭背書之票據","乙應負背書責任，因為乙在支票背面背書","乙應負背書責任，因為甲、乙間訂有擔保契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背書責任的發生原因，乙在票背簽名而為空白背書時，其責任的根據落在哪裡。\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44 條把匯票關於背書一節的規定準用於支票，其中《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而《票據法》第 39 條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乙既在支票背面簽名為空白背書，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背書人的擔保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就空白背書設有承接規定，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本選項所稱背書不連續與該項不合。\n(B) 錯誤。《票據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本題執票人是丙而非發票人甲，本選項所稱回頭背書的情形並未發生。\n(C) 正確，理由如上：乙的責任來自其在票背的簽名。\n(D) 錯誤。本選項把責任的根據放在甲、乙之間的擔保契約，但乙的背書責任是由《票據法》第 39 條準用同法第 29 條而生，與該擔保契約分屬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兩層。\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支票，經《票據法》第 144 條準用背書一節之規定。要件二，背書行為：乙在票背簽名而未記載被背書人，符合《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的空白背書。要件三，責任內容：依《票據法》第 39 條準用同法第 29 條，背書人擔保付款。要件四，抗辯：背書連續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無欠缺，回頭背書依《票據法》第 99 條第 1 項不成立。\n【記憶點】背書責任的根據是票背上的那個簽名，本題乙既已空白背書，即依《票據法》第 39 條準用同法第 29 條負擔保付款之責。","一、把兩層關係分開。甲與乙之間有擔保契約，甲與丙之間有借款的原因關係，而票據上只看得到乙的空白背書與丙的執票地位。本題四個選項各自把責任的根據放在不同的位置，只有一個放對了。\n二、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界定了空白背書的形式：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乙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個形式。至於責任內容，《票據法》第 39 條把發票人的擔保責任準用到背書人身上，而《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對支票而言，透過《票據法》第 144 條的準用，背書人所擔保的是付款。\n三、無記名票據的轉讓與背書連續。《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本題是無記名支票，本可僅依交付轉讓，乙卻仍在票背簽名，這一個多出來的簽名正是其責任的來源。而《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就空白背書設有承接規定，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所以不會因為中間有空白背書而使連續中斷。\n四、回頭背書的判準。《票據法》第 9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處理執票人為發票人、以及執票人為背書人的情形，判準看的是執票人的身分。本題執票人是丙，既不是發票人也不是先前的背書人，選項 B 的前提並不存在。\n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該條處理的是背書內容有瑕疵時的效力，與本題背書形式完整的情形不同；命題者常把兩者放在同一組選項裡，藉此測驗考生能不能分辨形式要件與內容限制。\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有三：乙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乙為委任取款背書、或乙的簽名被塗銷。三種情形分別牽動《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0 條與第 38 條，效果各不相同，不可一律以背書人負責帶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29",29,"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31",31,"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28",28,"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7",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id":52,"number":53,"stem":75},"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70,178944545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