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32",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下列關於丙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向甲追索時，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行使追索權時，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先向甲追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以及票據債務人連帶責任與追索順序的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所定得聲請裁定的對象是本票發票人，乙是背書人而不是發票人，選項 C 把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擴及背書人，與該條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是本票發票人，丙向甲追索時，依《票據法》第 123 條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B) 正確。《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對丙連帶負責。\n(C) 錯誤，如上所述：《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的對象是本票發票人。\n(D) 正確。《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丙得先向甲追索。\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本票，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丙為執票人。要件二，權利保全：丙於到期日提示遭拒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要件三，追索對象的選擇：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丙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而選擇對象，選項 D 落在此。要件四，責任型態：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為連帶責任，選項 B 落在此。要件五，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依《票據法》第 123 條限於本票發票人，選項 A 落在此而正確，選項 C 落在此而擴及背書人。\n【記憶點】《票據法》第 123 條的本票裁定，走的是向發票人這一條路；對背書人追索仍須依一般民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一、本題把兩套制度疊在一起。一套是票據法上的追索權，決定丙可以向誰請求、依什麼順序請求；另一套是本票裁定，決定丙可以用什麼程序拿到執行名義。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兩套制度上，混在一起讀就容易誤判。\n二、要件拆解，追索權這一套。《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確立連帶責任，第 2 項給執票人選擇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3 項規定：「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規定：「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四項合起來看，追索權在票據債務人之間是可以反覆行使並向前遞移的，這正是選項 B 與選項 D 的依據。\n三、要件拆解，本票裁定這一套。《票據法》第 123 條的文字把聲請裁定的相對人寫定為本票發票人。本題乙是背書人，其票據責任來自《票據法》第 124 條所準用的背書規定，而不是發票行為，所以不落在《票據法》第 123 條的射程之內。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關鍵，也是實務上最常被誤用的一格。\n四、權利保全的前提。《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該項處理的是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本題丙已於到期日提示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追索權的保全沒有問題，題目把這一層先寫清楚，就是要考生把爭點放在對象與程序上。\n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該項經《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是追索權發生的一般規定；而《票據法》第 123 條只處理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一個是實體上的權利，一個是程序上的捷徑，兩者不可互換。\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票據種類換成匯票或支票，測驗考生記不記得裁定強制執行只設在本票；也常改成執票人先向背書人追索、背書人清償後再向發票人求償，這時就要接上《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31",31,"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30",30,"甲欲向丙借調現金，但丙擔心甲信用不足，甲與乙簽訂擔保契約請求乙擔任支票之背書人，並簽…",{"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4",34,"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29",29,"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5",35,"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份之肉品，並…",[],{"id":48,"number":49,"stem":73},"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70,178944545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