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34",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下列對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背書無效","匯票無效","乙於簽名旁之加註有效","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背書附記條件時，該條件、該背書與該匯票各自的效力，考的是《票據法》第 36 條就此所定的效果。\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乙在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屬背書附記條件，該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然有效，乙即無條件負背書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36 條就背書附記條件所定的效果是條件視為無記載，而不是背書不生效力，本選項把效果放錯位置。\n(B) 錯誤。《票據法》第 36 條處理的是背書的效力問題，加註條件並不影響匯票本身，本選項與該條不符。\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36 條，乙於簽名旁所加註的條件視為無記載，本選項謂該加註有效，與該條相反。\n(D) 正確，理由如上：條件既視為無記載，乙的背書責任即不附任何條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匯票，乙為執票人並為記名背書轉讓予丙。要件二，背書的形式：《票據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乙記載丙為被背書人並簽名，形式完備。要件三，附記事項的性質：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屬附記條件。要件四，效果：依《票據法》第 36 條，該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有效，乙無條件負背書責任。\n【記憶點】背書附記條件時，《票據法》第 36 條刪掉的是條件而不是背書，結果反而是背書人負起無條件的責任。","一、本條把三種瑕疵放在同一句裡。《票據法》第 36 條同時處理一部背書、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以及附記條件之背書，但給的效果不一樣：前兩者不生效力，後者則只把條件視為無記載。本題四個選項就是在這兩種效果之間打轉。\n二、要件拆解。附記條件之背書的要件有二：背書形式完備、以及在背書上加註使背書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文字。本題乙已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形式完備；加註的若丙未交貨時此背書無效，正是把背書效力繫於交貨與否。效果則是把該條件從票據上抹去，其餘部分照舊。\n三、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在這裡看得最清楚。乙加註條件的動機來自其與丙之間的交貨關係，那是原因關係；而背書一旦作成並交付，票據上的責任就依票上文義決定。《票據法》第 36 條把條件視為無記載，等於不讓原因關係上的事由跑到票據上來，這也是選項 C 不可採的理由。\n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票據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把這兩項與《票據法》第 36 條放在一起看，可以整理出一條線索：票據法允許當事人排除的事項是列舉的，未經允許的排除，記載本身無效或視為無記載，而票據行為仍然有效。\n五、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禁止轉讓的記載。《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同樣是在票上加註文字，發票人與背書人所生的效果並不相同，本題問的是背書附記條件，不要與此混為一談。\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加註的內容與加註者的身分：改成一部背書時效果變成不生效力；改成由發票人加註禁止轉讓時效果變成不得轉讓；改成免除擔保承兌時則屬《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但書所允許的特約。三格的答案完全不同，判斷順序是先看誰加註、再看加註什麼。\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35",35,"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份之肉品，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6",36,"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31",31,"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id":48,"number":49,"stem":7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70,178944545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