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36",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36,"single","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A":16,"B":17,"C":18,"D":19},"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作為募集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作為募集設立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 D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 E 股份有限公司","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定發行人的定義，考的是持股人公開招募自己持有的股票時算不算發行人。\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不是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該條把發行人寫成兩種身分。甲是既有股票的持股人，其行為是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既不是公司的募集發行，也不是發起人的募集。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是發行人。甲出售其持有之 A 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身分是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就這種公開招募定有準用申報生效之規定，但準用程序與具備發行人身分是兩件事。\n(B) 是發行人。乙為募集設立 B 公司之發起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n(C) 是發行人。D 股份有限公司為募集設立 C 公司之發起人，其身分同樣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之發起人。\n(D) 是發行人。E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是否為募集：《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要件二，行為人身分：選項 B 與選項 C 為發起人，選項 D 為發行公司，選項 A 為既有股票的持有人。要件三，套進《證券交易法》第 5 條：前三者落在該條所列的兩種身分之內，選項 A 落在其外。\n【記憶點】《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的發行人只有兩格：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與募集有價證券的發起人；賣自己手上舊股票的人，走的是另一條路。","一、先把三個定義排好。《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界定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界定募集，《證券交易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三條環環相扣：發行人是做募集或募集加發行的人，募集針對的是非特定人，發行則是募集之後的交付動作。\n二、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列的兩種身分各有時間位置：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發行公司在有價證券發行之前。選項 B 的乙與選項 C 的 D 公司都站在公司成立之前的位置，選項 D 的 E 公司站在新股發行之前的位置。選項 A 的甲則站在股票已經存在、已經在他手上的時點，那是次級市場的位置。\n三、發起人不以自然人為限。《證券交易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條把公司這個用語定義清楚，而《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該條所稱之發起人，於選項 C 的 D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發起人時同樣足當之。這是本題把選項 B 與選項 C 並列的用意：兩者只差在自然人與法人，答案卻相同。\n四、選項 A 真正的規範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而《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可見持股人公開招募時要走同樣的申報程序，但那是準用的結果，不是因為他變成了發行人。本題的陷阱正在這裡：受同一套程序拘束，不等於取得同一個身分。\n五、易混淆概念的並列。《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範圍、募集的對象、發行人的身分是三個獨立的判斷，命題者常把三者交錯出題，例如把標的換成公司債、把對象換成特定人。\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甲的持股比例或出售方式改掉，或把發起人改成認股人。認股人只是應募的一方，並不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列的兩種身分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35",35,"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份之肉品，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34",34,"乙執有甲簽發之匯票一紙，乙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以支付貨款，乙於簽名旁加註：「若丙未交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38",38,"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 ，A 公司如未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39",39,"股票上市之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設 7 席董事，近日公告買回其股份…",[],{"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id":52,"number":53,"stem":7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70,1789445453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