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39",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39,"single","股票上市之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設 7 席董事，近日公告買回其股份之內容如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A":16,"B":17,"C":18,"D":19},"買回目的：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紀錄：4 席董事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上市公司買回股份時，《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所定的目的、比例與決議門檻。\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不符合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A 公司設 7 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至少須 5 席，選項 C 僅 4 席，未達出席門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本選項落在該款。\n(B)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1.5 % 未逾百分之十。\n(C) 不符合，如上所述：7 席的三分之二以上為 5 席，本選項僅 4 席出席。\n(D) 符合。前引《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所列的買回場所含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股票上市，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的主體。要件二，目的：選項 A 落在同項第 2 款。要件三，比例：選項 B 在同條第 2 項的上限內。要件四，門檻：選項 C 的 4 席不足 5 席。要件五，場所：選項 D 落在柱句所列者內。\n【記憶點】《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的門檻分兩層：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7 席至少要 5 席到場。","一、本條第 1 項是一個柱句加三款的結構，而全條共 8 項。第 1 項柱句同時規定了主體、決議門檻、買回場所與排除適用的公司法條文，三款則列出得買回的目的。四個選項分別打在第 1 項柱句的要素、第 1 項其中一款，以及第 2 項的數量與金額上限上，作答時要先把柱句拆開。\n二、要件拆解，決議門檻。柱句所定的門檻分兩層：出席層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同意層是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本題章程設七席董事，三分之二為四點六七席，取整數即至少五席出席才符合出席層。選項 C 的四席出席雖然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同意層沒有問題，但出席層已經不足，整個決議即不符合柱句的要求。這是本題設計得最細的一格：兩層門檻只要一層不合就不合。\n三、要件拆解，數量與金額。《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同時設有兩個上限：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本題實收資本額十億元、預定買回比例百分之一點五，數量這一端沒有問題；金額那一端題目未給資料，所以選項 B 只在數量比例上作判斷。\n四、買回之後的處置。《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買回不是終點，後續的轉讓期限與權利限制也是常考的一層。\n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6 項就公司買回期間內關係企業與內部人不得賣出設有限制，第 7 項則要求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這兩項處理的是資訊揭露與利益衝突，與第 1 項的決議門檻分屬不同層次；命題者常把公告內容的各個欄位打散成選項，逐項對應到不同的項次。\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董事席次改成六席或九席，重算三分之二；把買回目的改成轉讓股份予員工或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對應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3 款；或把比例改到百分之十以上，測驗第 2 項的上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38",38,"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 ，A 公司如未能…",{"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40",4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資訊服務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常務董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41",41,"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並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薪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36",36,"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42",42,"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於何時得不經催告而逕行解約？",[],{"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 ，A…",{"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資訊服務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70,1789445453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