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40",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40,"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資訊服務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常務董事，則 A 公司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幾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多少比例？",{"A":16,"B":17,"C":18,"D":19},"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上市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時，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下限與席次比例下限。\n【正解理由】本題所問的人數與比例，並未直接寫在《證券交易法》的條文裡。《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後段把獨立董事應遵行事項的細節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本題的數額即屬依該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所規範的事項。依官方答案，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人數下限一人這一半與答案相同，但比例下限寫成三分之一，與答案所示的五分之一不同。\n(B) 錯誤。比例下限五分之一這一半與答案相同，但人數下限寫成二人，與答案所示的一人不同。\n(C) 正確。人數下限一人、比例下限五分之一，兩個數字都與答案相符。\n(D) 錯誤。人數下限寫成二人、比例下限寫成三分之一，兩個數字都與答案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身分：A 公司為上市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但書設置獨立董事。要件二，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才會發生本題的問題。要件三，規範的所在：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要件四，兩個下限：人數不得少於一人，比例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要件五，四個選項是兩個數字的四種組合，只有選項 C 兩個都對。\n【記憶點】常務董事席次裡的獨立董事，兩個下限要一起記：至少一人，而且至少占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兩者須同時滿足。","一、先說明本題的規範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但書所定的二人與五分之一，是就董事會全體席次而言；本題問的則是常務董事這個較小的範圍，兩者的分母不同，數字也不同。把該項但書直接搬到常務董事上，正是選項 B 想引誘的方向。\n二、授權的層次。《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把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凡是條文寫由主管機關定之的事項，答案就不會在法律條文的字面上，而在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裡。本題的兩個下限即屬這一類，這也是為什麼把《證券交易法》逐條讀完也找不到常務董事這三個字。\n三、要件拆解。兩個下限是並列而不是擇一：人數的下限是絕對數，比例的下限是相對數，兩者須同時滿足。以本題為例，若常務董事為三席，五分之一為零點六席，人數下限一人反而是較嚴的一端；若常務董事為十席，五分之一為二席，比例下限就變成較嚴的一端。四個選項只是把一人或二人、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兩兩組合，因此必須兩個數字都記對。\n四、與董事會層級規定的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但書針對董事會全體，《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則針對審計委員會。加上本題的常務董事，合計三個層級各有自己的獨立董事門檻，分母分別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與常務董事會；前兩個層級寫在本法，常務董事這一層則在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授權訂定的辦法裡。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層級。\n五、獨立董事解任與補選的配套。《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門檻與補選是一組：設下人數下限，就必須配上人數不足時的回補程序。\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層級對調，例如問審計委員會的人數下限而給出常務董事的數字；也常結合《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所列的當然解任事由出題。就本題這一格而言，記住兩個下限並列即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39",39,"股票上市之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設 7 席董事，近日公告買回其股份…",{"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41",41,"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並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薪資…",{"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38",38,"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 ，A 公司如未能…",{"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42",42,"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於何時得不經催告而逕行解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43",43,"A 公司當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指派代表人甲行使董事之職…",[],{"id":49,"number":50,"stem":74},"股票上市之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設 7 席董事，近日公…",{"id":53,"number":54,"stem":76},"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並由甲、乙、丙…",70,1789445453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