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46",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46,"single","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之範圍與要件。\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者為：「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公證書能否作為執行名義，取決於所公證之事項是否為《公證法》容許逕受強制執行者，以及公證書內就該事項有無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本題租金給付屬金錢給付，兩造已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得逕為強制執行並經公證，乙積欠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時，甲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就租賃物返還部分，兩造已載明得逕為強制執行並經公證，而租用房屋約定於期限屆滿時交還房屋者，係《公證法》關於公證書執行力之規定所容許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甲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本項稱不得，錯誤。\n(B) 押租金返還部分未記載得逕為強制執行，即不合《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乙不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本項錯誤。\n(C) 租金債權為金錢給付，且已載明遲延達 2 個月以上時得逕為強制執行，甲得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本項正確。\n(D) C 衣櫃損毀之損害賠償係公證後始發生之事由，並非該公證書所公證之事項，甲無從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類型→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要件二公證事項→租金給付已經公證；要件三逕受強制執行之記載→已載明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得逕為強制執行；要件四事由發生→乙積欠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n【記憶點】公證書要當執行名義，事項要對、還要在公證書裡寫明逕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是整部強制執行法的入口，六款各自指向一種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者為：「一、確定之終局判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者為：「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第 4 款與其他各款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不是由法院作成，而是由公證人作成，因此立法者以依公證法規定五個字，把可以取得執行力的公證事項限縮回《公證法》所劃定的範圍。\n要件拆解上，公證書取得執行力有兩個並行要件，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分別打在這兩個要件上。第一個要件是事項要落在《公證法》容許之列，租金等金錢給付與租用房屋期滿交還房屋屬之，選項 (D) 的損害賠償則根本不在公證範圍內，因為衣櫃損毀是公證之後才發生的事實。第二個要件是公證書內要就該事項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選項 (B) 的押租金返還雖然也經過公證，卻缺了這一道記載，於是只是一份有證據力的公證書，而不是執行名義。\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兩項處理的是執行名義成立之後、開始執行之前的門檻；而本題處理的是執行名義本身成不成立，層次不同。至於執行名義成立後的爭執，則由《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承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租賃物返還改成返還借用之土地、把金錢給付改成交付特定動產，或在題幹裡故意漏掉逕受強制執行之記載。看到公證書三個字，先問事項對不對，再問有沒有記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 4 月 1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47",47,"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44",44,"下列關於我國現行證券集中保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48",48,"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43",43,"A 公司當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指派代表人甲行使董事之職…",{"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49",49,"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id":49,"number":50,"stem":7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 …",{"id":53,"number":54,"stem":76},"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70,178944545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