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47",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47,"single","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後，乙遂以該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土地變價分割。執行法院應如何課徵執行費？",{"A":16,"B":17,"C":18,"D":19},"以土地全部價額核定之","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二核定之","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一核定之","以乙之應有部分預估價額命先暫繳，待拍定時再按拍定總額計徵執行費用","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物變價分割判決之執行，執行費應以何者為計算基礎。\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變價分割之執行方法即為拍賣並分配價金。至於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該項以執行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計費基礎，惟共有物變價分割時該價額如何認定，條文並未寫明。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變價分割執行所採之見解：聲請人乙請求實現者為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價金，執行費即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二核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以土地全部價額核定，會把聲請人乙請求實現之範圍以外的部分一併計入計費基礎，本項錯誤。\n(B) 乙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二，實務以該部分之土地價額作為執行費之計算基礎，本項正確。\n(C) 三分之一為被告甲之應有部分，非聲請執行之乙所請求實現之範圍，本項錯誤。\n(D)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1 項，執行費以執行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計費基礎，本項所稱先命暫繳、待拍定時再按拍定總額計徵，與該項之計費方式不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變價分割之確定終局判決；要件二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2 項拍賣並分配價金；要件三計費基礎→依《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1 項按執行標的價額計徵，實務以聲請人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價額核定。\n【記憶點】變價分割的執行費，跟著聲請人的應有部分走。","共有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在《強制執行法》裡是一個獨立的類型。《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處理原物分割；《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處理變價分割。兩項並列可見，變價分割的執行是拍賣加分配價金的複合程序，共有人彼此之間既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這正是執行費計算基礎爭議的根源。\n要件拆解上，《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1 項採的是從價徵收，計費基礎是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金錢債權的執行很好算，因為執行標的就是請求金額；但變價分割時被拍賣的是土地全部，聲請人所要實現的卻只是自己的那一份，於是全部價額與應有部分價額之間就出現落差。條文本身沒有替這個落差選邊，所以本題必須靠實務見解補上，而官方答案採的是以聲請人應有部分價額為準。\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可見從價徵收的邏輯同樣適用於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其計費基礎是各自的債權額，而非拍賣所得總額；這與本題的思路方向一致，都是按各人請求實現的範圍計費。另《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處理的是執行費用的受償順位，與計費基礎是兩件事，考題常把兩者混在一起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變價分割改成原物分割並附金錢補償，此時執行的標的變成補償義務人之財產；或把應有部分比例改成三人共有以測試計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46",46,"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48",48,"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 4 月 1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49",49,"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44",44,"下列關於我國現行證券集中保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id":53,"number":54,"stem":76},"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70,178944545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