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48",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地址，未據乙提出異議。甲乃執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之財產，經執行法院開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得以其並未住居於系爭支付命令所寄送之戶籍地址，系爭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而失效為由，聲明異議","乙得以甲並未交付系爭借款，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乙得以其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清償系爭借款，甲之債權已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乙以甲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為由，提起異議之訴，遭駁回確定後，得再以其與甲並無借貸合意，甲之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異議之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定支付命令之執行救濟途徑，以及異議原因事實一併主張之失權效。\n【正解理由】本題選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抵銷與債權不成立均為乙起訴時即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未一併主張者，於前訴駁回確定後不得再行起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而生效，屬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之程序事項，得依該項聲明異議，本項正確。\n(B)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就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許債務人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債權不成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確定支付命令屬之，本項正確。\n(C)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開始後之清償，屬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消滅事由，本項正確。\n(D)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3 項，未一併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本項敘述與該項相反，為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確定支付命令；要件二救濟途徑→程序事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實體事由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要件三失權效→依同法第 14 條第 3 項，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起訴。\n【記憶點】異議原因事實要一次講完，講漏的那一個就沒有第二次機會。","本題把三種救濟途徑排在同一個題組裡，分辨的關鍵是爭執的性質。《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該項處理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處理的則是實體上的權利存否。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攸關其有無確定並取得執行力，屬前者。\n要件拆解上，《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工在於執行名義有沒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有的，債務人只能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的消滅或妨礙事由；沒有的，債務人連執行名義成立前的債權不成立都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確定支付命令屬後者，所以本題的乙可以直接爭執借款根本沒有交付。命題者在 (B) 與 (C) 分別給了成立前與成立後各一個例子，用以測試考生有沒有把兩項分開。\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該條是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是第三人；而《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是債務人本人。兩條的訴訟標的與當事人都不同，卻常被一起命題。另《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異議之訴本身並不當然停止執行，仍須另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聲請裁定停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3 項的失權效改寫成得再行起訴，或把確定支付命令換成本票裁定、和解筆錄，測試考生對有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47",47,"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49",49,"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46",46,"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產品以外銷為主，A 公司主要客戶於某年 4 月 1 …",{"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51",51,"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id":49,"number":50,"stem":74},"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id":53,"number":54,"stem":76},"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70,178944545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