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50",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50,"single","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兩者均得為強制管理","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予以換價","動產拍賣預定有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金錢請求權之動產執行與不動產執行，在執行方法、換價方式與拍賣公告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不動產與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該動產部分改依不動產拍賣之規定辦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該條所定之動產執行方法並無強制管理；《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強制管理是不動產獨有的執行方法，本項錯誤。\n(B)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變賣與拍賣並列為動產之換價方法，並非均須經拍賣程序，本項錯誤。\n(C) 《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該項就動產拍賣公告應載明之事項設有列舉，其中並未及於底價，本項錯誤。\n(D) 依《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合併拍賣時動產部分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方法→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不動產依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要件二換價方式→動產得拍賣亦得變賣；要件三合併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得合併，並依同條第 5 項適用不動產拍賣之規定。\n【記憶點】強制管理是不動產專屬；動產一旦跟不動產合併拍賣，就改用不動產那一套。","動產與不動產的執行在《強制執行法》裡分屬第二章的兩節，起手式就不同。《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兩條並列，動產有變賣而無強制管理，不動產有強制管理而無變賣，這組差異就是選項 (A)(B) 的出處。強制管理之發動另見《強制執行法》第 103 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n要件拆解上，動產的變賣並非任意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本文以公開拍賣為原則，但書則列出得逕行變賣之例外情形，因此選項 (B) 稱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與該項但書相反。\n易混淆條文對照：拍賣公告的應載明事項，動產與不動產各有一條。《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而《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者為：「三、拍賣最低價額。」不動產拍賣公告要載明最低價額；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明事項則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其所列事項並不及於底價。動產底價之預定另有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可見底價的作用在拍定時的把關，而不在事前公告。另《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是兩節之間的橋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合併拍賣的準用方向對調，問成不動產適用動產拍賣之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49",49,"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51",51,"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48",48,"甲以乙積欠其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寄送至乙之戶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52",5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47",47,"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53",53,"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id":52,"number":53,"stem":75},"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70,178944545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