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52",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52,"single","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設定負擔之假處分，並據之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同法院命乙給付新臺幣 600萬元本息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 A 地為終局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並不禁止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執行法院應准許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A 地既經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A 地雖經甲聲請為假處分執行，惟丙仍得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為查封，但不許換價程序","執行法院應裁定命乙提供其他財產供甲擔保後，撤銷對 A 地之假處分執行，而准許丙對 A 地之終局執行","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後，他債權人得否就同一標的物聲請終局執行。\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項所規範者是債務人自己所為之處分行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禁止處分假處分效力範圍所採之見解：該類假處分所禁止者僅為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不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之處分，故丙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 A 地為終局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予准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禁止處分之假處分所拘束者為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行為，執行法院依丙之聲請所為之查封、拍賣並非乙之處分行為，執行法院應准許丙對 A 地之終局執行，本項正確。\n(B) 假處分之執行並不排除他債權人依其執行名義聲請終局執行，執行法院無庸駁回丙之聲請，本項錯誤。\n(C) 依前述見解，丙之終局執行不因假處分而停留在查封階段，換價程序同樣得以進行，本項錯誤。\n(D) 《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撤銷假處分之執行處分以該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為前提，並非以命債務人提供其他財產供擔保為之，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假處分之內容→禁止乙就 A 地為移轉、設定負擔；要件二拘束對象→依實務見解為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行為；要件三他債權人之終局執行→丙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執行，非乙之處分行為，執行法院應予准許。\n【記憶點】禁止處分的假處分綁的是債務人的手，綁不住執行法院。","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時，先要問假處分究竟禁止了誰的什麼行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該條把禁止處分假處分的執行方法定為揭示，其功能在對外公示債務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不是把該筆不動產抽離出強制執行的射程之外。\n要件拆解上，處分有兩種來源：一種是債務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所為，一種是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項的主詞是債務人，可見查封的效力所指向的也是債務人的行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的射程與此同一方向，故實務認為它不妨礙其他債權人聲請終局執行；假處分債權人甲的保護，是透過其請求在後續分配與塗銷程序中受到考量來實現，而不是靠凍結整個執行程序。\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三條分別對應假處分的三種型態：選任管理人、命令或禁止一定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權利，執行方法各不相同，考題常把三者的執行方法互換。執行法院究竟採哪一種執行方法，取決於假處分裁定的內容，而不是取決於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的種類，這一點在考題裡最常被混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的執行名義改成假扣押裁定，問兩個保全執行之間的先後關係；或把假處分改成定暫時狀態處分，測試《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的撤銷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51",51,"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53",53,"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4-s0202-054",54,"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202-049",49,"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4-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id":49,"number":50,"stem":74},"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5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