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4-s0202-053",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53,"single","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執行之開始時點、查封效力，以及能否以假處分停止執行。\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可見停止執行須以法律另有規定為據，而第 2 項所定之事由並不含聲請假處分，故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假扣押之執行停止。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可見假扣押裁定不以確定為執行要件，本項錯誤。\n(B)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項稱絕對無效，與該項之相對效不符，錯誤。\n(C) 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而第 2 項所定之事由不含聲請假處分，本項正確。\n(D) 《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本項稱不得發扣押命令，與該條相反，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時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要件二查封效力→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為相對不生效力；要件三停止執行→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第 2 項未列假處分。\n【記憶點】假扣押不待確定即可執行，查封是相對無效，而假處分停不了假扣押。","假扣押執行的三個基本命題，本題一次考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保全程序講求突襲效果，若必須等裁定確定才能執行，債務人早已脫產，故立法者刻意把執行時點提前到送達之時甚至之前。與此配套者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前者處理送達不能的回收，後者處理保全裁定的時效性。\n要件拆解上，查封的效力是本題第二個層次。《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項的效果寫得很精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不是無效。這是相對效的立法選擇，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執行債權人；選項 (B) 把它改寫成絕對無效，正是踩在這個差別上。\n易混淆條文對照：假扣押的執行方法依標的物而異。《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處理有體物；《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處理債權與其他財產權。金錢債權的扣押命令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三條合起來，選項 (D) 的敘述便無所附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三十日期間改成十日、把假扣押換成假處分測試準用範圍，或問假扣押轉為終局執行時原查封之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4-s0202-052",5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4-s0202-054",54,"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51",51,"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24,"year":6,"stem":69},"law-114-s0202-001","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id":48,"number":49,"stem":7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id":52,"number":53,"stem":74},"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70,178944545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