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54",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方法與經廢棄確定後之處置。\n【正解理由】本題選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定之效果是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至於甲通行 A 地所得之利益，並非該條所定執行法院得以執行處分處理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命乙容忍甲通行 A 地之處分屬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類型，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乙，本項正確。\n(B)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命容忍之處分於債務人開始妨礙前並無執行必要，該三十日期間自債務人違反處分內容之時起算，故甲仍得聲請執行，本項正確。\n(C)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屬違反容忍義務所生之結果，甲得依該項聲請除去圍牆，本項正確。\n(D)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執行法院所得為者僅止於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本項稱應命甲返還通行利益，與該條不符，為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處分內容→命乙容忍甲通行；要件二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送達，違反時依同法第 129 條第 2 項除去結果；要件三處分經廢棄→依同法第 132-1 條僅得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n【記憶點】處分被廢棄，執行法院能撤銷的只是自己做過的執行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執行，在《強制執行法》裡沒有獨立的一章，而是分散在假處分那一節與行為請求權執行那一節。命乙容忍甲通行的處分，其執行方法要到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的規定裡去找，這一點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共同前提。\n要件拆解上，容忍義務的執行有兩段。第一段是間接強制，《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第二段是除去結果，《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乙築牆屬於已經造成的結果，故落在第二段。若乙拆牆後又再築，《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n易混淆條文對照：假處分依裁定內容分成三種型態，執行方法各不相同。《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三者分別是交付管理人占有、送達債務人與對外揭示，考題最愛把它們互換。本題命乙容忍甲通行，屬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型態，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送達於乙；而圍牆之所以拆得掉，則是因為《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給了除去結果的明文。\n至於保全裁定被推翻之後的回復，《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給執行法院的授權止於撤銷自己做過的執行處分；至於保全程序造成的損害，《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處理的也只是執行費用一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容忍通行改成禁止競業，或把三種假處分型態的執行方法互換來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53",53,"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4-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4-s0202-052",5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14-s0202-001","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51",51,"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02",2,"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 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4},"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70,178944545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