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202-05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202-055",114,"114110","20250802","s0202","commercial",null,55,"single","債權人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地後，丙、丁、戊、己分別提出證明文件，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提出和解筆錄者，如其上所載金錢債權未屆清償期，於聲明參與分配時視同已屆期，丙得參與分配","丁提出禁止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者，因其於查封階段與系爭執行程序不相牴觸，故丁得參與分配","戊提出 A 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者，雖該等文件並非執行名義，戊仍得參與分配","己提出乙作為雇主歇業前積欠其 3 個月工資之切結書者，雖未取得執行名義，因該工資債權依法有優先受償之地位，故己得參與分配","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聲明參與分配之要件與兩種途徑的分工。\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戊為 A 地之抵押權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即為該項之權利證明文件，縱非執行名義，仍得參與分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丙提出之和解筆錄屬《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尚不得據以開始強制執行，並無視同已屆期而得參與分配之效果，本項錯誤。\n(B) 丁提出之禁止處分假處分，所保全者並非金錢債權；而依《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參與分配係以債權額數為分配基礎，丁無債權額數可資分配，亦非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稱對 A 地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本項錯誤。\n(C) 戊所提三份文件雖非執行名義，卻屬《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要求之權利證明文件，本項正確。\n(D) 己僅提出切結書而未取得執行名義，不合《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積欠工資之優先受償權是對雇主財產所生之一般優先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非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稱對 A 地之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途徑→依《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或依同條第 2 項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要件二戊之地位→A 地之抵押權人，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要件三文件→所提三份文件屬權利證明文件，得參與分配。\n【記憶點】有執行名義者提出執行名義，有擔保物權者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是參與分配的總則，五項構成一套完整的設計。《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兩項並列可見立法者開了兩種途徑：一種靠執行名義，一種靠對標的物的優先地位。抵押權人走的是後者，因為抵押權本來就是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若還要求他先去取得執行名義，等於把物權的效力打了折扣。\n要件拆解上，第 2 項的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一語是專為該項所定之債權人而設，理由在於拍賣會使抵押權消滅，若不讓未屆期的抵押權人此時受償，他的擔保就落空了。《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這一項把後果寫得很明白，也反過來說明第 2 項為何要放寬清償期的要求。與此配套者為《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3 項的通知義務。\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34-1 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該條為公法上金錢債權另設一種途徑。至於聲明參與分配的時點，《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期者依同條第 2 項僅得就餘額受償。分配表有爭執時，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未能終結者再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抵押權換成未登記的優先受償權、把工資債權換成稅捐債權，測試一般優先權與對特定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的差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5,59,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4-s0202-054",54,"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id":53,"number":24,"year":6,"stem":54},"law-114-s0202-001","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4-s0202-053",53,"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4-s0202-002",2,"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 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4-s0202-052",52,"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4-s0202-003",3,"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3},"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id":75,"number":76,"stem":77},"law-114-s0202-056",56,"Under Article 185 of R.O.C. Civil Co…",70,178944545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