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11,"next":70,"paperCount":4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2},"law-114-s0301-001",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1,"single","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把乙從橋上推到河中，希望乙溺斃，但乙最後頭部撞到橋墩而死，此時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導致乙昏迷，但甲誤認乙已死，故將其埋入土中，最後乙因被土覆蓋口鼻而窒息死亡，此時依實務見解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甲想要殺乙，所以看準了乙和丙、丁同在一間房間時，用一顆炸彈丟進三人所在的房間，導致在爆炸範圍的乙、丙、丁均因爆炸而死，此時僅能肯定甲對乙有殺人故意，對於丙、丁只能成立過失犯","甲以殺人的意思，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想要炸死乙，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此時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B","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法錯誤論中因果歷程偏離、概括故意與打擊錯誤的處理，重點在原有的殺人故意能否涵蓋最終結果。\n【正解理由】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致其昏迷，誤認乙已死而埋入土中，乙終因土覆口鼻窒息死亡；依實務見解，甲自始即有殺人之決意，埋屍乃同一殺人歷程的延續，死亡結果與其原先設想的因果歷程並無重大偏離，仍應負殺人既遂之罪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埋屍時並非欠缺犯罪決意，自無割裂為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餘地。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概括故意案例的評價。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將乙推落河中希望乙溺斃，乙撞及橋墩而死，屬因果歷程之偏離；依實務見解，此種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內，不影響殺人故意，本項不正確。\n(B) 本項即實務上所稱的概括故意設例，甲仍應負殺人既遂之罪責，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n(C) 甲明知乙、丙、丁同處一室仍投擲炸彈，對丙、丁之死亡有認識且不違背其本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之定義，甲並無確信其不發生之心理狀態，本項僅論過失犯，不正確。\n(D) 甲以殺人之意思在公眾使用道路埋設地雷，行為時之殺人故意已然具備；縱實際踏中者為偶然經過之丙，所生者為打擊錯誤之問題，本項一概否定甲之殺人故意，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殺人之決意：甲緊勒乙時已具備；要件二，須發生死亡結果：乙終因窒息死亡；要件三，結果須可歸責於該故意行為：勒頸與埋屍係同一犯意下銜接之舉動，歸責成立。\n【記憶點】誤認被害人已死而埋屍，實務仍論殺人既遂；認知有誤差，不等於故意消滅。","一、本題所涉的三種錯誤類型必須先分清楚。第一種是因果歷程偏離，行為人所預想的致死方式與實際發生的方式不同，如 (A) 的落水與撞擊橋墩；第二種是概括故意，行為人誤認結果已發生而另為後續行為，結果實際由後行為造成，如 (B) 的埋屍窒息；第三種是打擊錯誤，行為所指向的客體與實際受害的客體不同，如 (D) 的地雷案例。三者的共同問題是：主觀認知與客觀歷程既有落差，原先的故意能否延伸到最終結果。\n二、要件拆解。故意殺人的成立須有殺人之決意、殺人之行為、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以及結果與行為間的歸責關係。錯誤論處理的是最後一個環節，而不是把行為人的故意整個抹除。《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過失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根本沒有實現構成要件的決意；(B) 的甲並非如此，因此不能以過失致死取代殺人既遂的評價。命題者在此設下的陷阱，是讓考生誤以為只要行為人對細部歷程有誤認，故意就當然消滅。\n三、易混淆之處在於 (C) 所涉的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有預見而確信不發生，才是有認識過失；甲投擲炸彈於三人所在的房間，對丙、丁的死亡並無確信其不發生的心理狀態，兩者的界線正是本項的關鍵。至於 (D) 的地雷案例，行為時的殺人決意早已具備，實際被害人與所欲加害者不同，屬於結果歸屬的問題，而非故意有無的問題。\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概括故意與中止未遂、加重結果犯併列測驗，也常在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之間設題；另有一種考法是把因果歷程偏離放在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的架構下，測驗參與者對偏離結果是否仍須負責。\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都不是條文字面直接寫出來的，而繫於實務與學說對各類錯誤的評價，因此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在於實務見解而非條文文義。\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0,31],"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75",75,"甲律師和當事人 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02",2,"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74",74,"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03",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73",73,"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04",4,"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id":50,"number":51,"stem":71},"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178944543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