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04",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4,"single","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丙受傷，但因甲見丙只有手臂擦傷而乙傷勢嚴重有生命危險，故不顧丙的傷勢而將乙載往山下某醫院進行救治。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得主張義務衝突","欠缺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故意","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行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逃逸故意，以及正當防衛與義務衝突在本案事實下的適用。\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既已察覺撞及丙並見其手臂擦傷，仍決意駛離現場，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一節有明確的認識，其逃逸故意並不欠缺。(C) 稱甲欠缺逃逸故意，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定之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丙並未對甲為任何不法侵害，欠缺該要件，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本項敘述正確。\n(B) 甲同時對乙與丙負有救護義務而事實上僅能擇一履行，依通說此屬義務衝突；行為人履行同價值或較高價值之義務者，其未能履行他義務之行為得阻卻違法，本項敘述正確。\n(C) 甲明知已撞及丙且見其手臂擦傷，仍逕行駕車離去，逃逸故意具備，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D) 甲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丙受傷後，未留在現場即駕車離去，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定之逃逸行為，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甲駕駛雙人座跑車，具備；要件二，須發生交通事故：甲打滑失控撞上丙所騎機車，具備；要件三，須致人傷害：丙手臂擦傷，具備；要件四，須有逃逸行為：甲不顧丙的傷勢駛離現場，具備；要件五，主觀上須有逃逸故意：甲已見丙受傷仍離去，具備。(C) 所稱欠缺逃逸故意與題示事實不合。\n【記憶點】看見傷者仍然離開，就不能說沒有逃逸故意；正當防衛與義務衝突的前提事實完全不同。","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以及逃逸。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必須對於自己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他人死傷一節有所認識，始有逃逸故意可言。本題甲既已看見丙手臂擦傷，認識要素即已具備；至於甲離去的動機是為了救護傷勢嚴重的母親乙，那是違法性或罪責層次的問題，並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這正是 (C) 與 (D) 分屬兩個不同階層而必須分開判斷的理由。\n二、義務衝突的定位。甲對乙負有基於親屬關係的救護義務，對丙則負有因先行行為而生的救護義務，兩者在時間上無法同時履行。依通說，此種數個作為義務不能兼顧的情形屬義務衝突，行為人選擇履行較高價值或同價值之義務者，其未履行他義務之行為得阻卻違法。義務衝突為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其判斷標準來自學說與實務，而非條文文義。\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所對抗者為他人的現在不法侵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處理的是為保全法益而侵害第三人法益的情形；義務衝突處理的則是數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的情形，三者的前提結構各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該項就特別義務人另設限制，也常與本題型併考。\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在同一題中同時鋪陳肇事逃逸、遺棄與過失傷害三個罪名，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各罪的保護法益與競合關係；也常以行為人自認被害人未受傷的情節，測驗逃逸故意的認識要素。\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逃逸故意的認定、以及義務衝突能否阻卻違法，均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出，屬實務與學說的評價層次，本題 (B)、(C) 兩項的分辨點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03",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05",5,"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02",2,"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06",6,"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id":62,"number":24,"year":6,"stem":63},"law-114-s0301-001","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4-s0301-007",7,"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38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