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4-s03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4-s0301-005",114,"114110","20250802","s0301","criminal",null,5,"single","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一般認為責任能力的要素有二，即刑法第 19 條內所稱「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若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責任能力欠缺，但審判時已因治療而改善或痊癒，仍不能以後階段具備責任能力為由，肯定行為時的罪責","刑法上的有責性程度有輕重之別，且可能因此導致法律效果的差異","依實務多數見解，刑法第 19 條關於行為人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屬於責任要素中的生理原因，應由專業鑑定人判斷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責任能力採混合的生理與心理判斷方法，以及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在判斷主體上的分工。\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該項所定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屬生理原因，得委由醫學專業之鑑定人判斷；至於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無欠缺，則屬規範評價層次的心理結果，依實務見解應由法院判斷。(D) 把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歸入生理原因並交由鑑定人判斷，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責任能力由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兩個要素構成，本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以行為時為判斷時點，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因審判時已治療改善或痊癒而回溯肯定其罪責，本項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就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規定得減輕其刑，可見罪責程度有輕重之別，本項敘述正確。\n(D) 依實務見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屬生理原因，得由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不能或顯著減低，則屬法院應為的規範評價，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第一步，行為時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此一生理原因；第二步，該原因是否導致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不能或顯著減低；第三步，前者由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後者則由法院為法律判斷。(D) 混淆了兩者在判斷主體上的分工。\n【記憶點】生理原因交鑑定人，心理結果歸法院；責任能力一律以行為時為準。","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採混合的生理與心理判斷方法：先確認行為時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此一生理性的原因，再確認該原因是否致使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此一心理性的結果。前者屬醫學問題，後者則是把醫學認定轉換為責任非難程度的規範評價。本題 (D) 之所以錯誤，正在於它把心理結果誤標為生理原因，連帶把判斷權限一併移轉給鑑定人。\n二、法律效果的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不能與顯著減低，對應不罰與得減輕其刑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正是 (C) 所稱有責性程度有輕重之別的條文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該項所處理者即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本條最常被單獨命題的一項。\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該條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處理的是罪責的射程；同法第 19 條處理的則是責任能力本身的有無，兩者分屬責任階層的不同問題，命題者常把它們排在同一題中。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柱句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該柱句把責任列為科刑的基礎，可與 (C) 所稱有責性程度影響法律效果一節相互印證。\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原因自由行為為素材，測驗行為人自行招致精神障礙後犯罪的處理；也常以鑑定意見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情形，測驗鑑定人與法院權限的分工。\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由誰判斷，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係由實務長期累積而成的分工原則，本題 (D) 的分辨點即在於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4-s0301-004",4,"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4-s0301-006",6,"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4-s0301-003",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4-s0301-007",7,"關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4-s0301-002",2,"甲為 17 歲之高中生，為博取心怡對象的好感，而願意接受紋身師傅乙於其手臂刺一個十元…",{"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4-s0301-008",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id":46,"number":47,"stem":71},"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id":50,"number":51,"stem":73},"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75,1789445438055]